贵政通〔2024〕1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为保障项目用地,现将该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市2024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安排**市**防洪排涝工程郁江**大堤(二桥—铁**)段项目。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拟征收的集体土地和收回的国有土地位于港****社区、**社区(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
单位:公顷 | ||||||||||||||
土地权属 | 地类性质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
耕地 | 林地 | 草地 | 交通运输 用地 | 其他土地 | 工矿用地 | 住宅用地 | ||||||||
旱地 | 乔木林地 | 其他草地 | 农村道路 | 田坎 | 采矿用地 | 城镇住宅 用地 | 农村 宅基地 | |||||||
**市 | **区 | **街道 | 航运社区 | 居民委员会 | 集体 | 0.0365 | - | - | 0.0053 | - | - | - | - | 0.0312 |
第18居民小组 | 集体 | 0.0102 | 0.0097 | 0.0005 | - | - | - | - | - | - | ||||
**社区 | **小区第10居民小组 | 集体 | 0.1967 | - | - | - | - | - | 0.1019 | - | 0.0948 | |||
**小区第11居民小组 | 集体 | 0.1186 | - | - | - | - | - | - | - | 0.1186 | ||||
**小区第14居民小组 | 集体 | 0.2336 | - | - | - | - | - | - | - | 0.2336 | ||||
**小区第25居民小组 | 集体 | 0.1131 | 0.0001 | 0.0003 | - | - | - | - | - | 0.1127 | ||||
**小区第9居民小组 | 集体 | 0.3996 | 0.2932 | - | - | - | 0.0022 | - | - | 0.1042 | ||||
****船厂 | 国有 | 0.0559 | - | - | - | 0.0116 | - | - | 0.0443 | - | ||||
面积总合计 | 1.1642 | 0.3030 | 0.0008 | 0.0053 | 0.0116 | 0.0022 | 0.1019 | 0.0443 | 0.6951 |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旱地 | 0.3030 | 85.5285 |
乔木林地 | 0.0008 | 85.5285 |
其他草地 | 0.0053 | 85.5285 |
农村道路 | 0.0116 | 85.5285 |
田坎 | 0.0022 | 85.5285 |
采矿用地 | 0.1019 | 85.5285 |
城镇住宅用地 | 0.0443 | 85.5285 |
****基地 | 0.6951 | 85.5285 |
注:收回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征收相邻集体同类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关于印发**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分别按照《****关于印发**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关于印发**市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7〕4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六、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社会保障局 国土**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四至范围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局。
联系人:毛会耐 联系电话:0775—****962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被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村、组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在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上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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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