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1-05
一、项目名称:**新村33栋303室房产招租
二、出租方:****
三、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
出租标的位置 | **市**区**新村33栋303室 | ||
产证编号 | **** | 证载用途 | 住宅 |
所在层/总层数 | 3/5 | 面积(㎡) | 50.71 |
月租金底价 (元/月) | 600 | 租期 | 3年 |
履约保证金 | 3个月房租 | 租金支付方式 | 年付 |
1.承租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出租标的设计用途为经营,如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2.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
3.租赁期内,承租方在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人必须在房屋启动装修前,向出租人提交装修、装潢方案,并得到出租方及标的所在物业管理方书面批准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如需在标的所在区域设置户外标牌,须取得出租方、物业等相关方的许可。
4.水、电、气、消防等以现有负载能力为准。
5.承租方在申请承租前须根据标的情况自行踏勘现场,不得在承租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6.其他未尽事宜在《房屋租赁合同》(见附件)中约定。
四、意向承租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违法或不良记录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其他组织均可参与。
五、联系方式
招租人:****
地 址:**市**区**路2997****广场
联系人:刘经理
联系电话:0551-****9913、180****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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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