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9竞价公告
承运业务公告
竞价单编号:****
****就 **省,**市,怀****集团****公司到 **省,**市,**区沙岭子站 承运业务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承运业务类型:国内承运
2. 运输方式:火运
3. 币种:人民币
4. 承/倒运数量:15,000
5. 发货地:**省,**市,怀****集团****公司
6. 到货地:**省,**市,**区沙岭子站
7. 报价单位:元/吨
8. 交货日期:2024-11-06 至 2024-11-30
二、交易平台
****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11-06 19:19:14
四、竞价主要条款
各承运商参与报价前请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承运商报价前需提****集团****公司沟通,开具在矿方无不良拉运记录及可足量完成拉运计划证明,需将该证明扫描件在开标前发送至邮箱****@qq.com,时间以邮件接收时间为准!如果在开标前,没有收到证明文件,则视为无效报价。
2、本次运输为火车运输,需要有足够火车运力,如果出现剩余煤量不足1整列的情况,得到托运方允许后,可以利用汽车将剩余燃煤运输到托运方储煤场,汽车运输部分运费在火车煤运费基础上下调2元/吨。
3、必须保证到厂燃煤的粒度在50MM以下。
4、本次竞价的所有具体条款均以最终的承运合同条款为准。
(一)、竞价填报要求
1.在竞价前,承运方必须具有运输行业从业资格,具有运输经营相关资质的专业物流企业;或具有运输经营相关资质的煤炭销售企业,并提供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等证件,需要在大唐燃料电子采购平台(http://www.****.com)完成承运商注册准入,再经托运方审核后方可具备报价资格。
2.在竞价前,承运方需提前对接托运方和矿方,了解装卸及其它相关情况,若盲目报价则视为恶意竞价,报价无效。
3.在竞价时,承运方填报含税运费报价数值采取小数点后保留一位的形式,如9.8元/吨。
4.由承运方向矿方获取供货承诺书。
(二)、竞价结果确定规则
1.最终确定 1 家最低报价为成交承运方,以最低报价价格为最终价格。如该矿点承运报价出现2家及以上承运方报价最低且相同时,则重新组织竞价。
2.如遇最低报价高于市场实际值,经双方谈判可将价格下调以符合市场实际值,如果不能符合市场实际,托运方有权终止本次托运采购,重新组织招标。如果合同期内,市场运费价格大幅波动,脱离实际签订的运费价格,双方均可提出终止本次合同的要求。
3.承运方中标后,及时与托运方签订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运输方式及要求
本项目下的运输由承运方组织,并以火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并承担全部费用。如果出现剩余煤量不足1整列的情况,得到托运方允许后,可以利用汽车将剩余燃煤运输到托运方储煤场,汽车运输部分运费在火车煤运费基础上下调2元/吨。
1.火车运输:
(1)承运方伪造铁路货票、铁路运票、增值税发票等票据,托运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2)承运方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范围进行均衡发运,每次发运前必须征得托运方同意,严格服从托运方调运人员管理,未经托运方同意,造成车站压车,每次考核20000元至50000元。对于未经托运方许可而擅自发运,造成压车且被铁路部门调卸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运方承担。
(3)每年度11月1日至次年4月1日,承运方必须确保在车厢内提前喷洒足量的防冻液,确保到厂后接卸正常。由于喷洒防冻液不及时不足量等原因造成冻煤到厂后接卸困难、影响接卸效率的,结合实际情况对承运方进行每次20000元至50000元的考核处理,情节严重的勒令停装,并扣除全部运费。
2.汽车运输:
(1)承运方进行燃煤拉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承运方须认真履行重型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所有重型柴油车达到国五及以上、重型燃气车达到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检验合格证在有效期内。保证车辆保持车况良好,车辆行驶证、司机驾驶证和强制保险等手续齐全。在进行运输业务前,承运方需向托运方提供承运车辆号牌、行驶证和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复印件。对于未达到以上要求的车辆,托运方有权利禁止车辆进入托运方区域,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运方承担。如因承运方弄虚作假、使用排放不达标车辆导致执法部门对托运方进行通报或处罚,由承运方承担全部损失,同时托运方按照执法部门对托运方的处罚金额对承运方进行双倍处罚。
(2)承运方车辆进入托运方区域应保持不高于安全协议约定的车速匀速行驶,因超速及其它违规造成交通事故由承运方承担责任;承运方车辆进入托运方区域,必须听从托运方煤场管理人员指挥;承运方车辆在托运方区域内发生车辆事故、人身伤亡或造成托运方设备、设施损坏、人身伤亡,由承运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3)承运方车辆在运输全程必须严密覆盖苫布,杜绝沿途撒煤,行驶到指定煤场进行卸煤,防止在托运方区域内撒煤。拉煤车辆不允许超过限高装车、不允许超载,在停车等待时必须熄火、严禁怠速运行。严禁在托运方附近道路上长时间停车、过夜,禁止逆向停车、停第二排等交通违法行为。
(4)对于承运方车辆不听从托运方指挥或违反托运方规定路线行驶规定、车辆超速、不按顺序排队、不按要求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司机流动吸烟、不严密覆盖苫布、停车时不熄火、车辆卸空后车门未关严或没有关闭以及装车高度超过限高等违章行为均给予承运方每车扣罚1000-2000元的处罚。
(5)每年度11月1日至次年4月1日,承运方必须确保在车厢内提前喷洒足量的防冻液,确保到达托运方区域后接卸正常。由于喷洒防冻液不及时不足量等原因造成冻煤到达托运方区域后接卸困难、影响接卸效率的,结合实际情况对承运方进行每车扣罚1000-2000元,情节严重的勒令停装整改,并增加10000-30000元的考核。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托运方之前,煤炭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承运方承担。
(四)、计划、兑现考核
1.由托运方书面下达计划运输量和开始日期,承运方按照托运方调运计划组织装运。承运方在托运方下达调运计划 3 日内未按托运方要求组织承运,则视为承运方违约。托运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视情况扣除其部分或全额保证金,并有权追究承运方给托运方带来的损失。
2.承运方负责将托运方订购的煤炭运输到托运方指定地点。
3.托运方对拉运量兑现率的考核以周、旬或一个结算周期作为一个考核周期。(如:周兑现率=周实际运量/周计划运量,以此类推)。
4.承运方拉运量兑现率如低于90%,自90%起开始计算,每少1吨考核10元,托运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单方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额保证金。
5.若出现恶劣天气、检查、道路维护、疫情等特殊因素及不可抗力或托运方责任导致实际兑现率未达到90%,托运方可视情况免除兑现率考核。承运方在合同期内完成 90%计划量的,免于兑现率考核的处罚。
6.承运方如发****煤矿拉煤、煤质不符、以近顶远、以次充好、途中换煤、卸煤等弄虚作假的行为,承运方除承担托运方的一切损失外,托运方将拒付相应运费并按照10万元/车赔偿托运方损失。
7.由承运方的其他违约行为给托运方造成损失的,按照具体损失对承运方进行考核。
8.以上罚金和赔偿费从运费中扣除,不足部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托运方实际损失的,托运方保留通过诉讼要求承运方赔偿所有实际损失的权利。
9.数量考核:一个结算周期内,数量损耗超过1.2%(不含1.2%),超损部分由承运方承担。数量以货物起运地发运吨位与货物到达地结算吨位(火车运输以托运方轨道衡数量验收吨位为准,汽车运输以托运方汽车衡数量验收吨位为准)作对比。数量损耗扣款=托运方与矿方的具体结算价格×超损数量,将从承运方应结算运费中扣除。
10.质量考核:一个结算周期内,托运方对煤炭出矿热值与到厂热值进行对比,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到厂质量加权平均值与出矿加权热值超过100大卡(不含100大卡),超出部分每卡扣运费0.1037元/吨。
(五)、数量及质量验收依据
1.数量验收依据:以托运方计量衡器数量验收吨位为准,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2.质量验收依据:以托运方化验结果为准。
3.结算依据以发货时间为准。如承运方对质量和数量有异议,须在供应煤炭到达托运方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六)、结算及付款
1.在承运方将合同约定的数量(或一个结算周期)运输完毕,托运方验收合格并没有异议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可以办理结算手续,结算价格以全部货物经托运方验收后核准价格为准,经双方确认,结算数量以到厂过衡数量为准。承运方与托运方核对承运数量和运费,双方结算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承运方向托运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
2.结算总价款=结算数量×运输竞价成交价-考核费用,其中结算数量为到厂验收数量,开票单价=结算总价款/到厂数量, 凡涉及数学计算小数点保留位数以托运方实际发生为准。
3.承运方对运输过程产生的所有费用负责,托运方只负责按照运费结算单核对的运输重量和质量进行付款,其他费用一律由承运方承担。
4.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5.付款账号:合同签订账户。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
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继续有效。一旦承运、托运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一)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托运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承运方违反合同义务,经托运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纠正的;
2. 承运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经托运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履行的;
3. 在约定的交货日前5日,托运方通知承运方的;
4. 承运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 合同约定的其他托运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二)合同期内,如果因市场运费价格大幅波动,脱离实际签订的运费价格,双方均可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
(八)、竞价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
1. 承运方报价时,须从公司对公账****银行账号电汇支付竞价保证金50万元。托运方没有收到承运方应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将视承运方自动放弃本次竞价。缴纳保证金必须使用对公账户,严禁使用私人账户转账。托运方对公账户信息:单位名称(****),税号(911********316389T),地址(**省**市**区朱家庄),****银行****公司****支行),银行账号(041********21004911)。
2. 中标并签订合同后,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托运方须给承运方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票据,保证金一次性支付后可以每次签合同时重复使用。如果双方确认终止**,承运方出具托运方所开的收据,办理相关手续后,托运方退还竞价保证金(承运方未中标)本金(不计利息)或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本金(不计利息)给承运方。
(九)、违约责任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承运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承运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托运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留合同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托运方实际损失超出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承运方还应赔偿超出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部分。
2. 承运方中标签合同后,必须具备按照时间进度兑现合同的能力,否则托运方有权核减合同数量并扣除相应合同保证金。
(十)、不可抗力
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争议解决
1. 异议期限:双方对质量和数量如有异议,须在供应煤炭到达托运方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2.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人民法院起诉。
3. 在诉讼期间,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他
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及使用合同专用章加盖合同骑缝后生效。
2. 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 合同仅限双方煤炭运输业务,承运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得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托运方造成损失的,承运方应赔偿托运方损失。如发生上述情况,托运方可以单方无条件解除合同,而不需根据给予承运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解除通知到达承运方之日本合同解除。
4. 双方约定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合同内容为准。合同一式五份,托运方执三份,承运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除合同编号外,其他条款应为打印文本,手写无效。
5. 未经托运方书面同意,承运方不得将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6.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开户银行信息以及其它信息进行变更后,没有及时通知托运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运方承担。合同所列通讯地址为托运、承运双方在民事诉讼程序时的送达地址。
(十三)、注意事项:
1.承运方必须与托运方签订安全协议,并承担相关安全责任。
2.本次承运竞价的托运方为****。
3.已通过注册审核的承运方均可参与竞价。
4.承运方报价时,须从公司对公账****银行账号电汇支付竞价保证金50万元。托运方没有收到承运方应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将视承运方自动放弃本次竞价。缴纳保证金必须使用对公账户,严禁使用私人账户转账。托运方对公账户信息:单位名称(****),税号(911********316389T),地址(**省**市**区朱家庄),****银行****公司****支行),银行账号(041********21004911)。
5.联系电话:150****0899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
2. 联系人:王英瑞
3. 联系电话:
六、备注
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