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2259号)盘锦辽河油田大力能源有限公司52%股权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油田****公司 | |||
**市**台区新工街石油化工产业园8号厂房 | 所在地区**省 - **市 | ||
孙柏涛 | 成立时间2013-07-16 | ||
5000.000000 (人民币) | 企业类型****公司 | ||
国有控股企业 | 所属行业制造业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912********169171Y | 经营规模小型 | ||
燃料油(闪点大于61摄氏度)、道路沥青、改性沥青、乳化沥青、润滑油及基础料、石蜡、渣油、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化工助剂(除危险化学品)生产及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0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否 | ||
2 | |||
其他类型 无 | 债权金额(万元)|||
1 | **** | 52 | ****0000 |
2 | ****集团有限公司 | 48 | ****0000 |
--- | --- | --- | |
3217.676488 | 7893.211827 | -4675.535339 | |
****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以上数据为标的企业2024年8月31日的专项审计数据。 | |||
2024-08-31 | --- | --- | --- |
月报 | 3217.676488 | 7893.211827 | -4675.535339 |
以上数据为标的企业2024年8月31日的专项审计数据。 | |||
是 | |||
否(不放弃) | |||
否 | |||
1、本次产权转让后转让方****将不再持有****油田****公司的股权和实际控制权,产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以转让方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根****公司法,转让方****向标的企业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标的企业****油田****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且已表示不放弃对转让标的的优先购买权。 3、标的企业存在涉诉事项,具体情况以相关法律文书为准,受让方应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自行做好尽职调查。 4、标的企业最近一年审计数据和最近一期财务数据均披露****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以2024年8月31日为基准日的专项审计报告(辽东专字(2024)第1054号)数据。 5、本项目备查文件可在本项目公****交易所查阅(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打印、复印或者拍照等)。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 |||
**市**区**湾 | 内部决策情况董事会决议 | ||
吕大强 | 注册资本(万元)100,000.000000 | ||
国****公司(企业) | 企业类型****公司 | ||
农、林、牧、渔业 / 渔业 | |||
912********5611786 | 经营规模大型 | ||
52%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52% | ||
省(直辖市、****国资委监管 | |||
**省 | |||
**** | |||
**** | 批准文件类型董事会决议 | ||
2024-11-04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董事会决议 |
1700.000000 | ||
分期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 |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交易所网站(www.****.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证件到**市**区东北北路101****服务中心****交易所办理登记手续。 2、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17:00前,支付200万元交易****交易所指**算账户。****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所指**算账户是意向****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3、本项目涉及的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办理相关权证的费用等,由受让方承担。 4、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及期限详见《产权受让申请书》。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所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交易价款一次性****银行账户,首期交易价款不低于交易价款总额的30%(不能使用200万元交易保证金抵顶)。剩余交易价款(扣减首期交易价款和交易保证金后的剩余部分)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分两期****银行账户,即每半年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0%。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同时,应当向转让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银行****银行****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以下简称“LPR”)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受让方不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有权扣除200万元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且除受让方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外,受让方应以未支付交易价款金额为基数,从逾期付款之****银行****银行****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LPR)的两倍加计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4****交易所在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收到受让方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保证金****银行账户。 (5)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首期交易价款****银行账户且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后完成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资产交接,并在资产交接完成后自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完毕产权转让标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签署《交割确认单》,工商变更登记办理过程中涉及其他监管机构审批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 (6)同意自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标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期间,发生的与转让标的相关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7)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转让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产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继。截止股权转让后,对转让方累计垫付的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和清算组与股东之间关于垫付款项的约定,由受让方在转为标的企业新股东后安排优先支付。 (8)承诺已知晓标的企业处于清算状态,认同标的企业现状以及****公司财务、人员和清算进程等情况。 (9)承诺已知晓标的企业经营期限已于2023年7月届满,关于经营期限延期及工商变更事项,由受让方与其他股东自行协商,转让方予以配合。因受让方与其他股东协商不成或其他股东原因造成工商无法变更的后果,转让方不承担责任。 (10)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6、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和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7、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和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 ||
无 | ||
不允许 | ||
是 | ||
200.000000 | 保证金交纳时间要求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
挂牌截止日17:00****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银行转账 |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⑤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向转让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的;⑥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⑦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约****交易所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的;⑧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 ||
****中心--报名信息中查看缴款账号 |
20 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 ||
1、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只产生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以下简称“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时,****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2、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产生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以外的意向受让方(以下简称“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时,无论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均按照下述情形处理: (1)先由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按照下述方式确定对本项目转让标的的最终报价: ①如只产生一个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时,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有权在原申报价格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加价,则该报价即为最终报价。非股东意向受让****交易所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未加价的,视为放弃加价,则其原申报价格为最终报价; ②如产生两个及以上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网络竞****交易所通知为准。网络竞价结束后,最高报价方有权在最高报价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加价,则该报价即为最终报价。最高报价方在网络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未加价的,视为放弃加价,则网络竞价时的最高报价为最终报价; (2)在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产生后,转让方以书面形式征询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须自接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下简称“限期内”)表示在同等条件下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欲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须在限期****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并在同等条件下表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递交或逾期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或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未表示或逾期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均视为其他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限期结束或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已表示时,按照下述情形处理: ①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最终报价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 ②征集到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该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 | |||
否 | |||
付先生 | 咨询电话座机:0411-****1246;手机:158****9133。 | ||
付先生 | 报名电话座机:0411-****1246;手机:158****9133。 | ||
**市**区东北北路101****服务中心****交易所 | 网上报名网址www.****.cn |
暂无补充信息披露 |
提示:项目不需要提供附件材料。 |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方/出让方/融资方/出让人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交易所对转让方/出让方/融资方/出让人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受让方/投资方/竞买人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投资/竞买该项目及受让/投资/竞买该项目后可能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受让方/投资方/竞****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投资方/竞买人资格条件、增资条件、交易条件、保证金设置等)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与转让方/出让方/融资方/出让人和受让方/投资方/竞得人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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