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转让底价141.12万元 | |||
60% | 信息披露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
2024-11-06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2-03 | |||
****新区 | 所属行业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
项目负责人: 李媛电话: ****2138/部门负责人: 袁颖电话: ****2130 |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692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新区****公司 | |||||||||||||||||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本转让方持有的【****新区****公司60%股权】****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转让。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特做如下承诺: 转让方承诺函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本转让方持有的****新区****公司60%****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转让。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我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就标的权属变更有关事项,已向有关部门咨询核实,确认权属变更无障碍。 2、我方承诺转让标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承诺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心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公开发布转让信息。 4、我方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国家****中心产权交易相关规定规则,并已****中心交易程序,在转让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中心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所填交易服****中心业务受理部门协商确认后的交易服务费用。 6、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心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操作细则(试行)》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履行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同时遵守**产权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7、我方承诺在交易过程中,不与意向受让方私下成交;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8、我方已充分了解相关****中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承诺遵守交易规则,维护交易秩序,并已认真考虑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以及政策影响等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 9、我方承诺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中填写的联系人、传真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已经予以确认,****中心按此发送交易相关通知或函件。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天****开发区塘港路西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马平建 | ||||||||||||||||
1998-08-18 | 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 | 所属行业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
911********555429R | |||||||||||||||||
微型 | |||||||||||||||||
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玻璃、铝材及配件、塑钢门窗零售;铝塑门窗、铁护栏加工、制作。(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 |||||||||||||||||
是 | |||||||||||||||||
否 | 职工人数0 | ||||||||||||||||
是 |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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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 |
******公司 | |||||||||
2024-04-30 | |||||||||
**** | 备案 | ||||||||
2024-09-09 | |||||||||
212.76 | 235.87 | ||||||||
0.67 | 0.67 | ||||||||
212.09 | 235.2 | ||||||||
141.12 |
特别事项说明: 1.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委估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账面原值为人民币2,395,326.30元,账面净值为人民币1,848,025.92元。取得房地证津字第109****01450号《**市房地产权证》,但该产权证仅有土地状况信息,土地面积为2,666.7平方米。地上建筑物未办理产权证。该产权证上权利人为**市大港区****公司,为被评估单位曾用名,未办理产权证权利人名称变更。本次评估中,以房屋建筑物实际使用控制状况及委托人申报的相关资料计算评估值。同时被评估单位出具声明,委估房地产的权属归被评估单位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评估以上述声明为前提进行的。 2.房屋于查勘时已对外出租,租期为2022年12月1日至2024年度该房屋甲方公开招标流程结束,租金为16.5万元/年,租赁事宜对本次股权转让没有影响。 3. 评估报告中涉及的设备,由于使用较久,闲置堆放多年,年久失修,处于待报废状态,按回收价值取值。 | |||||||
否 |
**市和生****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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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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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