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市**区**街道满京华艺峦大厦4座1706
法定代表人: 陈中光
委托代理人: 王迪 电话: 199****8579
我公司于2024年10月28****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校园安保服务采购(项目编号:****)”成交结果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受采购人委托,就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履约能力分第(1)项“供应商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且有效的”,该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已撤销,不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具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请核实中标供应商在该项得分中提供的材料真伪及中标供应商在该项中的得分。
事实依据:根据“****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结果,中标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022-09-19已撤销。且不具备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属于违法行为。****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且中标、成交结果无效。
二、质疑答复
针对质疑事项1:
经核实,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认证证书在****管理委员会官网和其认证证书颁发的认证机构官网上,均未查询到有效的相关记录信息,根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法规规定,该质疑事项成立。
三、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采购人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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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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