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4222和县至襄阳高速公路舒城(千人桥)至金寨(皖豫界)段工程(金寨县第二十五批)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 | 信息分类:国土**、能源,批复,发展规划 | |
行政许可结果 | 发文日期:2024-11-06 08:27:01 | |
**** | 生成日期:2024-11-06 08:27:01 | |
**** | 有效性:有效 | |
废止时间: | ||
关于G4222**至**高速公路**(千人桥)至**(皖豫界)段工程(**县第二十五批)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 ||
金自然资(临)字〔2024〕19号 | 关键词:
关于G4222**至**高速公路**(千人桥)至**(皖豫界)段工程(**县第二十五批)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2024-11-06 08:27
****集团****公司和襄高速公路**段项目经理部:
你单位申请办理的G4222**至**高速公路**(千人桥)至**(皖豫界)段工程(**县第二十五批)临时用地项目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使用**县古碑镇王湾村和**镇**村境内临时用地1380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284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建设用地1521平方米。
二、该临时用地项目主要用途为拌合站、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和运输便道。使用期限为2024年11月5日至2026年2月28日。
三、申请用地范围占用林地、河道、滩涂等,必须依法取得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相关手续后方可用地。
四、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完成土地复垦。复垦完成后向我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等材料。逾期不履行复垦义务的,将按照《土地复垦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不得改变用地的批准用途和范围,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建设单位需承担安全生产首要责任,不得影响周边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命安全,建设单位应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特别对于堆弃区域要加强安全管控,不得发生泥石流、坍塌等地质灾害,确保安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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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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