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市西路204号大院及豪贤路127号楼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 ||
正常 |
**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 |||||||||||||||||||||||||||||||||||||||||||||||||||||||||||||||||||||||||||||||||||||||||||
投资项目代码 | **** | ||||||||||||||||||||||||||||||||||||||||||||||||||||||||||||||||||||||||||||||||||||||||||
投资项目名称 | 环市西路204号大院及豪贤路127号楼升级改造项目 | ||||||||||||||||||||||||||||||||||||||||||||||||||||||||||||||||||||||||||||||||||||||||||
招标项目名称 | 环市西路204号大院及豪贤路127号楼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 ||||||||||||||||||||||||||||||||||||||||||||||||||||||||||||||||||||||||||||||||||||||||||
标段(包)名称 | 环市西路204号大院及豪贤路127号楼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招标项目地点 | ** | ||||||||||||||||||||||||||||||||||||||||||||||||||||||||||||||||||||||||||||||||||||||||||
资金来源 | 自有经营资金 | 资金来源构成 | 全部来源自有经营资金 | ||||||||||||||||||||||||||||||||||||||||||||||||||||||||||||||||||||||||||||||||||||||||
招标范围及规模 | 对环市西路204号大院自编第1、4栋部分楼层室内和室外场地、豪贤路127号楼首层局部进行改造装修。 | ||||||||||||||||||||||||||||||||||||||||||||||||||||||||||||||||||||||||||||||||||||||||||
招标内容 | 环市西路204号大院及豪贤路127号楼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环市西路204号大院及豪贤路127号楼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已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备案(备案项目编号:****),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 自有经营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工程建设地点:**市**区。 2.1.2工程建设规模:对环市西路204号大院自编第1、4栋部分楼层室内和室外场地、豪贤路127号楼首层局部进行改造装修。 2.1.3计划工期 2.1.3.1总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4月20日前竣工(含国家规定节假日)。 2.1.3.2设计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 30日历天。 2.1.3.3施工工期:自完成设计工作之日起至2025年4月20日前竣工。 2.2招标范围 2.2.1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 2.2.2招标内容: (1)详细分析梳理项目的空间结构及技术条件,提供本项目的平面设计方案并配合招标人开展平面设计方案审查工作。 (2)负责本项目方案设计(含装修设计、效果图),配合招标人开展方案设计审查工作。 (3)负责施工图设计(含土建工程、装修工程、机电工程、弱电工程、节能及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等专业)及施工图预算编制,配合招标人开展施工图审查及施工图预算审查工作。 (4)根据通过招标人审核的方案和施工图,完成本项目全部施工内容(包括土建、装饰及相应配套机电、弱电、节能及智能化、消防设施、前期管线迁改等)。 (5)负责竣工图、竣工结算的编制工作;负责办理开工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或备案、规划报建、各专业报建报装、报监手续、余泥排放证等;负责办理本项目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消防验收、规划验收、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各专业验收、环保验收(如需)及通邮并承担办理上述手续施工方、设计方的费用。 2.2.3招标控制价:****7200.50元 。(**工程费31,190,139.87元,设计费1,237,060.63元。其中暂估价和暂列金(不含税)合计16,318,880.78元,包含在**工程费中,为不可竞争费用。) 2.3前期服务机构说明 2.3.1前期服务机构: 无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2.1】及【3.2.2】资质。 3.2.1工程设计资质: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事务所资质(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注:1)国内投标人设计资质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建设部关于****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的要求设置。2)**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应符合本招标项目对工程设计资质的要求。3)**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详见链接:http://zfcxjst.****.cn/xxgk/wjtz/content/post\_****220.html)确定。**企业经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作为设计方参与投标。4)如中标人不具备相关专业的设计资质,应当自行完成本资质专业的设计业务,并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将其他部分专业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方。5)**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须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为:满足本项目需要。外国或**、**的设计企业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设计。**企业如不单独参加投标,也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设计。 3.2.2工程施工资质: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施工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849号)的要求设置。 3.3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1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只接受最多由2家单位(即1家设计单位(主办方)+1家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并签订联合体工作协议(格式详见本公告附件二),联合体工作协议应明确确定联合体主办方以及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3.2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必须是对应分工成员的正式员工;以上2项人员不得重复兼任。 3.3.3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按联合体任务分工进行评审,其中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以承接施工任务方为准;工程设计资质、设计负责人以承接设计任务方为准。 3.3.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4拟派项目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项目施工任务方提供)须具备:建筑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及以上的注册建造师,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能够提供**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 注: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注册建造师包括延续注册成功的注册临时建造****交易中心企业库)。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 3.5设计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设计任务方提供)须具备:建筑工程或机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或一级注册建筑师;设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不能为同一人。 3.6技术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施工任务方提供)须具备:建筑工程或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且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不为同一人。 3.7专职安全员(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施工任务方提供)兼任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须具有施工安全考核证书(C类),或能够提供**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 3.8 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②投标人已按规定格式签名盖章《投标人声明》(格式见招标公告附件一); ③资格审查前,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方)须在**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拟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联合体投标的,信用档案信息和人员在册情况为联合体协议分工对应信用管理平台信息)。企业信用档案取自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信用管理平台的信息,投标人可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用档案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信用档案办理详见《**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施工企业信息录入指引 》http://zfcj.****.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009.html) ④投标人未在以往工程中因不诚信行为或不充分履约行为被本项目招标人书面拒绝投标的或未被纳入联合惩戒范围(见招标公告附件三)。 ⑤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他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 3.9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https://credit1.****.cn/sgs/sgsXkNew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为准。不包含限制参****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 注:因联合惩戒措施表述存在细微差别,惩戒措施与上文不完全一致但措施内容相同的,也应属于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3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4. 招标文件的获取(具体时间****交易中心网)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 月 日 时 分至2024年 月 日 时 分(**时间,下同)****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cn/)(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经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布,视为送达给所有投标人。 4.2 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注:电子招投标操作流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操作指引。 5.发布招标公告、投标文件的递交、开标时间(具体时间、地点****交易中心网) 5.1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含本日): 自2024年 月 日 时 分至2024年 月 日 时 分。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递交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文件前,应****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选择参与投标的项目(即投标登记)。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时间为准。 5.3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备用光盘(或u盘)时间:2024年 月 日 时 分至时分,递交地点:****中心第 开标室。电子光盘(或u盘)需按规定封装。投标人在将数据刻录到光盘之后,投标前自行检查文件是否可以读取。 5.4开标时间:2024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中心指定开标室。 5.5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交易中心网站的相关信息。 5.6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光盘(或u盘)的,招标人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光盘(或u盘)。 5.7本项目各项投标活动具体可****交易中心网站查询具体的时间和场地安排。投标人可****交易中心网站首页,点击“交易业务-建设工程”专栏中的“项目查询(日程安排、答疑纪要)”,输入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查询最新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交易中心网站的相关信息。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公共**交易网(网址:http://www.****.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om/)、**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zbtb.****.cn )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公共**交易网发布。 7. 联系方式 (1)招标单位:**** 联系人:田工 联系电话: 020-****8243 (2)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江工 联系电话: 020-****9570 (3)招标监督机构:**市****办公室 监督电话: 020-****6220 (4)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异议受理部门:**** 异议受理电话: 020-****8252 地址:**市**区新港东路1238****广场A塔 8.特别提示 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一年内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注:拒绝投标时限由招标人视严重程度确定,最低三个月起,自招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 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 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 5.存在因过错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 6.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7.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规定执行,被行政监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9.其他 (1)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或通过响应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投标时是否需要提交设计模型:否。 (3)投标人须保证其提供的登记资料及投标资料的真实性,招标人有权在招标的任何阶段进行调查和核实,一旦发现虚假,****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4)投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重大变化告知义务: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其资格条件或者招标公正性的重大变化、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破产、重大财务变化、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变化、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定期限内被禁止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等情形),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 期:2024年 11月 日 附件一: 投标人声明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 环市西路204号大院及豪贤路127号楼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我方保证投标文件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方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方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开。 二、我方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为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为本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 (5)为本项目的造价咨询单位; (6)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造价咨询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造价咨询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造价咨询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0)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12)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13)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4)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1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7)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8****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9****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 五、本公司已经对投标时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自查,保证拟投入的所有人员都是本单位正式人员,都在本单位缴纳社保,不存在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六、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依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劳务队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如有)和支付工资给劳务工人,不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 七、本公司承诺,切实落实《****建设部 ****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建设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关于印发**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8〕183号)、《******委员会关于转发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等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项规定。中标后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实施考勤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我公司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若本项目实行劳务分包的,我公司对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本公司接受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括: 。(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 九、本公司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 十、****公司使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资质参与本项目投标,该资质经资质审批部门核查被依法注销的,本公司承诺自动放弃投标及中标资格。如经查实该资质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将依法接受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记录。本公司对失信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已知悉。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公章) 注:1.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方)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需签字。 2.联合体投标的,“声明企业”一栏只需填写联合体主办方的单位全称,由联合体主办方按要求签字或盖章即可。 附件二: 联合体投标协议 (设计方单位名称、施工方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环市西路204号大院及豪贤路127号楼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投标,我方授权委托本协议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各成员参加投标、签署投标资料、提交投标文件,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若中标,联合体各成员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主办方单位名称)为联合体主办方。 2、联合体主办方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相应责任。联合体主办方及联合体成员单位单方签署、盖章确认的本项目投标文件及相关投标资料,均视为联合体成员单位共同编制,联合体成员单位均承认其法律效力,并共同对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① :作为联合体的主办方除负责本工程的 外,还应负责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的职责。联合体其他相关方违约时,主办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按合同要求。 ② :主要负责本工程的 ,具体按合同要求。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主办方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成员一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单独投标的,无需提交本联合体工作协议。 附件三:
注: 1.****公司门户网站上发布的最新名单为准; 2.招标评审当天应更新一次,评委小组评审时以当天最新名单为准。 | ||||||||||||||||||||||||||||||||||||||||||||||||||||||||||||||||||||||||||||||||||||||||||
工期(交货期) | 详见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 ||||||||||||||||||||||||||||||||||||||||||||||||||||||||||||||||||||||||||||||||||||||||||
最高投标限价(元) | ****7200.50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是 | ||||||||||||||||||||||||||||||||||||||||||||||||||||||||||||||||||||||||||||||||||||||||||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 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人业绩要求:详见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 是 |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 下载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中心网站(http://www.****.cn/) 获取纸质招标文件的方式: | ||||||||||||||||||||||||||||||||||||||||||||||||||||||||||||||||||||||||||||||||||||||||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 2024-11-05 20:17:18 | 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24-11-26 11:15:00 |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24-11-26 11:15:00 |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 11月 26日 11 时 15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递交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文件前,应****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选择参与投标的项目(即投标登记)。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时间为准。 5.3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备用光盘(或u盘)时间:2024年 11月 26 日11 时 00 分至11 时 15分,递交地点:****中心第11开标室。电子光盘(或u盘)需按规定封装。投标人在将数据刻录到光盘之后,投标前自行检查文件是否可以读取。 | ||||||||||||||||||||||||||||||||||||||||||||||||||||||||||||||||||||||||||||||||||||||||
开标方式 | 现场 | 开标时间、地点 | 开标时间:2024-11-26 11:15:00 开标地点:****中心第 11 开标室 | ||||||||||||||||||||||||||||||||||||||||||||||||||||||||||||||||||||||||||||||||||||||||
公告发布媒介 | **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 ||||||||||||||||||||||||||||||||||||||||||||||||||||||||||||||||||||||||||||||||||||||||||
招标人 | **** | 办公地址 | **市**区新港东路1238****广场A塔 | ||||||||||||||||||||||||||||||||||||||||||||||||||||||||||||||||||||||||||||||||||||||||
招标人联系人 | 田工 | 联系电话 | 020-****8243 | ||||||||||||||||||||||||||||||||||||||||||||||||||||||||||||||||||||||||||||||||||||||||
招标代理机构 | **** | 办公地址 | **省**市**区**市环市西路204号大院自编四号楼2、3层 | ||||||||||||||||||||||||||||||||||||||||||||||||||||||||||||||||||||||||||||||||||||||||
招标代理联系人 | 江工 | 联系电话 | 188****6118 | ||||||||||||||||||||||||||||||||||||||||||||||||||||||||||||||||||||||||||||||||||||||||
招标监督机构 | **市****办公室 | 联系电话 | 020-****6220 | ||||||||||||||||||||||||||||||||||||||||||||||||||||||||||||||||||||||||||||||||||||||||
发布责任人 | 江凯 | ||||||||||||||||||||||||||||||||||||||||||||||||||||||||||||||||||||||||||||||||||||||||||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