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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发展改革部门:
为认真贯彻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效率革命动员部署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开展项目建设全过程效率革命的通知》(遂委办〔2024〕56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市深化标本兼治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十二条措施”》等文件规定,对我市招投标活动进一步规范,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须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并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鼓励符合条件的招标人自行招标。不得规避招标,不得虚假招标,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为非招标方式。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委员会令第16号)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二)依法选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在**省公共**交易信息网上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自行选择或登记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的招标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招标计划提前不少于40日发布,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需求管理和方案策划,针对项目特点合理设置资质、能力、信誉和评标标准等内容,结合《关于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典型事例的通报》及《**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3年版)》,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甚至“量身定做”。提前5日对招标文件或招标文件主要内容进行公示。
(四)推行招标文件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招标人作为招投标活动的主体对招投标活动负责。按照“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集体研究决策,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结论,作为发布招标公告的要件,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结论,作为发布评标结果公示的要件。因招标文件原因引起的合同签订、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资金结算等法律责任,将视情移送**、检察、纪检部门处理,严格落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的主体责任。
(五)明确招标人代表条件。招标人应当通过集体研究决策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对其负责,签订委托责任书,并留档备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原则上从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并严格遵守评标纪律。
(六)规范确定中标人选取。采用综合评估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招标人发现中标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时,在发现问题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并对瞒报、漏报行为承担主要责任。采用评定分离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对中标人的选取必须通过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方式确定并对结果负责,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七)规范项目发包方式。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并作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进行打捆招标。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适宜集中实施的,可以联合招标,联合招标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依法招标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可由招标人或由招标人委托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招标,也可由招标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共同组织招标。
(八)强化标后监督管理。招标人应当对书面评标报告进行审查,鼓励招标人在交易现场专家离场**行审查,发现异常情形按规定程序组织复核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加强招标档案管理,招标档案原则上应永久保存。加强对项目现场、人员管理,及时开展履约评价并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使用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二、压实行政监督部门监管责任
(九)厘清职责边界,避免监管漏洞。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项目审批部门对依法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组织形式、招标内容进行监管,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十)规范制度机制,确保协同一致。各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上协调,制定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自然**、水利、农业农村项目以及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总承包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电子招标文件范本,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率达到100%。发展改革部门定期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着力解决招投标过程中需要部门协同推动的问题。
(十一)强化政策宣贯培训,提升业务素质能力。发展改革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中心要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加强对政策文件规章的公布、解读、更新,每年不少于两次以聘请专家、开展法治讲堂等方式组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涉及招投标活动相关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及违法警示教育,提升业务能力和法纪意识。
(十二)加强指导督促,提升监管质效。行政监督部门要主动参与到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督促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现场的指导监管。要指导招标人对总投资在5000万以下(不含5000万)的项目原则上面向中小企业招标,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推进行业监督关口前移,招标公告发布时,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市公共**交易监督平台对招标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在招标文件发出5日内完成对招标文件资质条件、评分办法、定标方式、合同条款等是否存在排他性、限制性、倾向性情形的监督检查,对有违公平竞争的,应当发出监督意见书。加强开评标现场监督,常态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落实好标后评估工作,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
三、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十三)加强指导监督。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严格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进行监督管理;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提升服务质量。
(十四)加强行为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内容,治理招标代理领域乱收费,打击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应予拒绝。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两名以上投标人的委托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代理业务。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第三者串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招标代理机构对自己在招标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实行不良信用记录予以处理并实行行业禁入。
四、规范诚信合法投标
(十五)规范投标方式。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应当具备承担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招标项目相应专业工作的能力,对各自分工作出约定,并承担连带责任。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十六)打击违法行为。投标人不得采用投诉自己、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方式取得证明等方式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追究其法律责任。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由行政监督部门依照《**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管理实施细则》《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对“四码”比对出现任一种一致情形的,在招标文件中,****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移交相关部门查实。对存在违法投标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不得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五、强化评标专家管理,推行专家评审终身负责制
(十七)规范评标专家管理。严格执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委员会令 第26号),结合《关于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遂发改发〔2024〕60号)要求,严格落实评标活动中对评标专家的源头、过程、事后管理,在公共**交易信息网上开设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专区,对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专家, 及时报送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屏蔽抽取”管理系统,暂停评标资格并严肃处理。
(十八)压实评标专家责任。开标前,****中心组织评标专家签订评标活动终身负责承诺书。行政监督****交易中心结合评标报告审核,在评标结果公示前完成评标专家线上“一标一评价”工作,实行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六、创新评标机制,推进智慧监管
(十九)推行“暗标盲评”。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隐匿投标人信息的“暗标盲评”。采取常态化推行“随机工位制评标”“远程异地评标”等方式,进一步保障评标专家独立评审。运用新技术,探索推行人工智能辅助评标,提升评标质效。
(二十)推进数字化智慧监管。运用新技术,探索推进人工智能辅助评标,提升评标质量效率。加强大数据监测预警。完善电子辅助清标功能,强化投标异常行为预警分析,进一步明确发现问题的处置办法。升级大数据智慧监测功能,加强对“陪标”异常、“主标”异常、专家评分异常、代理机构与中标人关系异常、招标人与中标人关系异常等行为的监测分析并分类移送处理。
七、加大招投标监管执法力度
(二十一)常态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每年11月底以前,市发展改革委、行政监督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分行业开展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对是否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签订的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开展评标报告审核和履约评价、标后评估情况进行检查。通过开展“反查式”“穿透式”核查检查,严查严打勾连串通、买标卖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二)落实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及时将违法违规的企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推送****服务中心进行通报并纳入失信惩戒,****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用“评定分离”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中标人负面清单,合理确定中标人。
(二十三)细化固化线索案件移送查办机制。强化招标投标领域信息共享和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完善“一案三查”办法,明晰信息线索收集、报送、牵头研判、办理、销号、反馈等工作流程,形成管理闭环。健全行业监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与纪检监察、**、法院、司法、****机关的常态长效联动机制,加大跨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定期曝光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法典型案例。强化追责问责,对公职人员以权谋私、履职不力的,严肃责任追究。
八、工作保障措施
(二十四)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招投标工作关系地方经济发展,关系地方营商环境。市纪委监委和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全市招投标领域工作常态化专项整治工作,市委绩效办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及时运用和公布考核结果,市委巡察办将此项工作纳入巡察范围并开展专项巡察,市发展改革委将此项工作纳入营商环境“招标投标”指标对区县、部门进行考核。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对行业领域、地区的招投标工作精心组织研究、分析研判,组织专业力量,建立工作台账,制订措施,定期销号,实行闭环管理。
(二十五)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市住建局负责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市**局负责相关案件线索的查办侦破工作;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行业领域内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监督,加强对行业领域内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并做好标后评估工作,****中心完成电子招标文件范本制订修改、“一标一评价”等工作,定期曝光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法典型案例;****中心负责加强平台系统的升级改造,****中心官网建立招投标活动、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举报、通报专区,公开异议投诉处理结果,实现“异议投诉网上提交、相关部门线上受理、办理进度实时查看、处理结果自动反馈、处罚信息平台公示”的投诉全程网办模式。
(二十六)强化作风纪律,确保工作推进。各级各部门要从工作计划、具体举措、指导检查、线索移交、信息共享、执法监督、完成整改等方面加强招投标工作全链条监管并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月报告工作制度(见附件)。工作中的异议投诉举报及时处理,搜集到的信息及时共享,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检查结果主动公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上报资料及时齐备,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强化追责问责,工作中出现违反廉洁自律、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履职不力导致工作推进缓慢的,****纪委、**机关严肃责任追究。国家、省、市文件对本通知涉及内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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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4日
(联系人:罗治国;联系方式:187****3336)
附件
**市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台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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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招标文件审查 | 投诉异议及处理 | 评标报告审查 | 检查 事项 | 检查结果公示 | 处理结果及通报 | 信息共享 | 案件线索移送 | 案件侦办 | 标后评估 | 履约评价 | 备注 |
1 | xxxx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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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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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此表由市级行政监督部门汇总区县数据资料后填报。2.项目名称指2024年4月1日以来审批立项,完成招投标工作,待建、在建、完工项目。3.√选项表示此项工作已开展,×表示未完成或未开展,填报须附佐证资料。4.此表每月5日前经单位领导审签后加盖****发改委。5.此表实行动态填报,本月填报不得覆盖上月填报信息,对上月填报情况适时更新,备注提供佐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