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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竞价交易预告
(编号:****)
为维护煤炭市场经营秩序,请各交易商按照国家关于煤炭价格的有关政策要求,参与竞价交易过程中,在国家规定的价格合理区间范围内出价。
为维护交易信息安全,各交易商禁止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泄露交易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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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 | 商品类别 | 交货地 | 运输方式 | 价格类型 | 委托数量(吨) | 基价(元/吨) | 每次最小降价 幅度 (元/吨) | 每次最大降价 幅度 (元/吨) |
A标段 | 副产品 | **** | 公路运输 | 含税到厂价 | 10000 | 304.5 | 1 | 不限 |
备注:每次报价的最小降价幅度为1元/吨。
标段 | 煤种 | 品种 | 发热量 (Qnet, ar) (Kcal/kg) | 水分 (Mt) (%) | 硫分 (St, d) (%) |
A标段 | 烟煤 | 煤泥 | 2900 | 25 | 2 |
备注:无
****中心注册的煤炭经营、生产企业。
2.报名时间:授权截止2024-11-07 11:30:00 前
3.报名链接:(见本预告文件底部)
1.保证金交纳标准:200000元
2.保证金交纳方式:中国**煤炭交易网
通过中国太****银行账户进行保证金 入金 操作,可实现保证金当日释放并申请 出金 。
3. 保证金交纳、管理、退还、赔付等相关规定请查阅《**** ****中心有限公司 保证金监管实施细则》(见报名页面)。
1.交易平台:中国**煤炭交易网(http://www.****.cn)
2.交易模式:延时竞价采购
⑴各标段常规交易时间为60分钟,若无出价,则流单;有出价,60分钟后系统自动延时120秒;
⑵在交易延时阶段,若有出价,系统自动重新开始120秒延时倒计时,直至120秒延时阶段内无出价时,此标段交易结束,交易系统按照 价格优先 的原则,以最低价自动成交。
A标段:2024-11-07 12:00
4.交易结果公告。交易成功后,将在2个工作小时内发布交易结果公告。请参与交易商登录中国**煤炭交易网进入 个人中心 查看 交易结果公告 。
交易成功后,成交方须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煤炭交易网与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第三方签订煤炭购销合同。
1.交货地点:****指定地点。 2.交货方式:公路运输方式送货至交货地点,按照买方的调度计划交货。卖方运输方式需满足货物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成交双方在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须在中国**煤炭交易网填写《交易交收确认单》并加盖电子印章,交易中心收到双方盖章的《交易交收确认单》后,视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无争议,将解冻并退还双方保证金。《交易交收确认单》是成交双方本次交易全部完成的依据,双方确认无争议后方可填写。
交收期限
A标段:2024-11-12至2024-12-11
1.货款结算:甲方于次月10日向乙方出具结算通知单,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180日内支付相应煤款。 2.支付方式:****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支付。
热值考核(2900kcal/kg煤种) 计算办法:分段累计。 当日来煤低位发热量 2600kcal/kg热值可进行加权。周期加权平均热值 合同热值2900kcal/kg,计算公式:周期加权热值 基准价。 2800kcal/kg 周期加权平均热值<2900Kcal/kg时,每降低100kcal/kg考核0.002元/kcal﹒t;计算公式:周期加权平均热值 [基准价-(合同热值-周期加权平均热值)/100 考核值]-合同热值 基准价; 2700kcal/kg 周期加权平均热值<2800Kcal/kg时,每降低100kcal/kg考核0.003元/kcal﹒t;计算公式:周期加权平均热值 [基准价-(2900-2800)/100 0.002-(2800-周期加权平均热值)/100 0.003]-合同热值 基准价; 2600kcal/kg 周期加权平均热值<2700Kcal/kg时,每降低100kcal/kg考核0.004元/kcal﹒t;计算公式:周期加权平均热值 [基准价-(2900-2800)/100 0.002-(2800-2700)/100 0.003-(2700-周期加权平均热值)/100 0.004]-合同热值 基准价; 2200kcal/kg 当日来煤热值<2600kcal/kg价格执行合同价-0.03元/kcal﹒t; 1700kcal/kg 当日来煤热值<2200kcal/kg价格执行合同价-0.05元/kcal﹒t; 当日来煤热值<1700kcal/kg不退回,不结算。 2 硫份考核 计算办法:分段累计,周期加权平均硫份 合同硫份,不予考核; 2% 周期加权平均硫份 2.3%,计算公式:(合同硫份-周期加权平均硫份)/0.1% 2元/吨; 2.3% 周期加权平均硫份,计算公式:(合同硫份-2.3%)/0.1% 2元/吨+(2.3%-周期加权平均硫份)/0.1% 4元/吨。 硫份日考核 当日硫份 2.4%,不予考核; 2.4%<当日硫份 2.5%,计算公式:(当日硫份-2.4%)/0.1% 2元/吨 当日考核煤量; 2.5%<当日硫份,计算公式:[(2.5%-2.4%)/0.1% 2元/吨+(当日硫份-2.5%)/0.1% 4元/吨] 当日考核煤量; 期末,日累计考核金额/结算煤量。 3水份考核 计算办法为分段累计,周期加权平均水份 合同水份,不予考核。 25% 周期加权平均水份 27%,计算公式:(合同水份-周期加权平均水份)/1% 2元/吨; 27% 周期加权平均水份,计算公式:(合同水份-27%)/1% 2元/吨+(27%-周期加权平均水份)/1% 4元/吨。 4 兑现率考核 要求合同兑现率最低为95%,最高为105%; 周期平均兑现率 合同最低兑现率,不予考核; 周期平均兑现率<合同最低兑现率,计算公式:(周期兑现量-合同煤量 合同最低兑现率) 10元/结算煤量; 周期平均兑现率>合同最高兑现率时,超出部分不结算。 5 其他考核 5.1.来煤不得有四块(石块、木块、砖块、铁块)现象,甲方有权依据实际情况每车次扣1-5吨,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扣除整车数量或拒收。 6 设备损坏考核:由于乙方人员或者车辆原因,造成甲方设备、设施、路面、草坪等损坏要求乙方等价赔偿并限期修复。 7 煤质异常考核:如汽车运煤车辆的车厢边、角、底、拉筋处等采样盲区装有劣质煤;运煤司机不听从指挥,汽车自卸车或侧翻车强行卸车后,靠近车体(轮胎印处)的煤视为底(下)部煤,远离车体的煤视为上部煤,如果上、下煤质不同则视为掺杂使假;通过举报、数据分析、图片比对、记录查询等方式,经调查证实供煤过程中发生的掺杂使假行为;上述情况一经核实,给予乙方 假一罚五 的处罚,即没收本车煤(结算量清零),另加扣本车煤重量(结算量)的4倍,每出现一次,当日批次结算煤价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下调0.001元/kcal﹒t予以结算;若同一合同期内再次出现类似现象时,在下调后价格基础上再下调0.001元/kcal﹒t,被认定为掺杂使假煤质的运输车辆给予拉黑2个月的处罚;对运输途中换煤的车辆作永久拉黑处理。 8 煤炭数量、质量的验收 8.1 数量验收:以甲方到厂计量为准。 8.2 质量验收:以甲方化验结果为准。
根据《****办公厅关于印发****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运营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09号)等文件规定,通过竞价、挂牌等方式交易的煤炭,交易中心按照成交金额的1‰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煤炭现货交易业务收费过程中,严禁一方替另一方代交代付行为。
1.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正常执行,如因一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2.1本合同一经签署,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变更或解除提出方需出具书面信函,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重新签订新合同。 2.2签订合同前,乙方应准备充足可靠的煤源,并按照甲方日常调运计划,3月1日至10月31日早7点至晚7点验收接卸;11月1日至2月底早8点至晚6点验收接卸,并提前做好拉运前准备工作。 2.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有掺假作弊等行为的,甲方有权中止合同,要求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若乙方拒不纠正其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4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安全、环保管理的各项规定。 3.不可抗力免责。本合同不可抗力免责是指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可以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4.争议解决 4.1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煤炭量质争议,供应商在接到煤质报告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厂内存查样品复查申请,填写厂内复检申请表书面提出对存查样复查申请。逾期未提出厂内存查样品复查申请即视为认可买方的验收结果,不得再提出异议和复检要求。 4.2复检结果与原化验结果偏差值标准、最终化验结果选用原化验结果或复检化****公司相关制度明确。 4.2.1低位热值复查结果和原化验结果低位发热量偏差<±100kcal/kg时,以原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偏差 ±100kcal/kg时,复查结果可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复检结果低位发热量偏差超过±100kcal/kg范围未超出原结果±200kcal/kg,按照复检结果结算;复检结果低位发热量偏差超出±200kcal/kg,按照原结果±200kcal/kg作为结算依据。 4.2.2全水分复查结果和原化验结果全水分差<±1%时,以原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偏差 ±1%时,复查结果可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 4.2.3硫分复查结果和原化验结果空干基硫分偏差<±0.1%时,以原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偏差 ±0.1%时,复查结果可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 4.3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其他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以线下经济合同约定为准,交易成功后,成交方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双方签署线下合同)
最少参与交易商户数:3户
是否允许基价出价:是
委托企业:原铭
电话:187****6516
交易中心:李泽昂、朱淇煜
电话:186****6003、152****1929
****中心:魏羿
电话:0351-****967 153****9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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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