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同意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子伟村那坛坡龚茂军农宅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桂林审准资南宁〔2024〕177号)
****关于同意**市**区那马镇子伟村那坛坡龚茂军农宅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1-06 10:14
龚茂军: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同****机关提出的**市**区那马镇子伟村那坛坡龚茂军农宅(未提供项目代码)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机关作出下列决定:
一、同意**市**区那马镇子伟村那坛坡龚茂军农宅使用**市**区那马镇子伟村10林班范围内的用材林林地面积0.0100公顷(Ⅳ级保护林地)。你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建设项目因规划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对林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
五、要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红线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自然**、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相关报建手续。
六、接受自治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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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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