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将于2024年12月06日10时至2024年12月0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com/,户名:****)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县迎驾大道以南、花园路以东、淠源东路以北**县凯耀汇一期5#楼205、206、207商业用房。起拍价:****638.5元,保证金:250000元,增价幅度:3000元(或其整数倍)。
特别提示:上述房产无证。竞买人应提前亲自现场看样,自行了解标的物所有欠费等状况,对于可能存在的所有欠费等情况,由买受人与实际使用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已知和未知瑕疵,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拍卖财产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本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对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延迟办理过户的,办理二次过户手续等造成增加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标的物的面积系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公司现场勘查确定,过户过程中如面积发生变动,成交价不予变更。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5天前向本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公告期间接受咨询;自行前往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标的物的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拍卖人不作任何过户承诺,不承担过户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本次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依法应由拍卖标的原所有人缴纳的,先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后再据实结算。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等其他欠费由买受人与实际使用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税、费种类及金额由买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了解。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人如参加竞拍,请于本公告之日起十日向本院提交享有优先权的相关材料,经本院确认后,方可以优先购买权人的身份参与竞买,逾期视为放弃对本标的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法院指定账户。
十、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按时支付拍卖余款,于2024年12月17日16****法院指定账户,并在2024年12月22日16时前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公章及法人章;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到****执行局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银行付款支付:银行付款方式:****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执行庭;开户银行:****银行****公司****分理处;银行账号:622********54659767)。有商业贷款需求的竞买人可自行前往金融机构了解咨询。
十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二、依照法释〔2016〕18号《****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三、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0564-****400或173****9236。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监督电话:0564-****363。
淘宝技术咨询:400-****-2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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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