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处理站运营服务 | ||
品目 | 服务/医疗卫生服务/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 ||
采购单位 | **** | ||
行政区域 | **县 | 公告时间 | 2024年11月06日 11:29 |
开标时间 | 2024年10月24日 09:00 | ||
预算金额 | ¥9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杨工 | ||
项目联系电话 | 0775-****485 | ||
采购单位 |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县**街道瑞雁大道69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甘工 0775-****969 | ||
代理机构名称 | **** | ||
代理机构地址 | ******林业局新村461号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杨工 联系电话:0775-****485 |
****受**** 委托,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站运营服务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处理站运营服务
项目编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工
项目联系电话:0775-****485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
采购单位地址:**县**街道瑞雁大道6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甘工 0775-****96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联系人:杨工 联系电话:0775-****485
代理机构地址: ******林业局新村461号
一、采购项目内容
********处理站运营服务
(项目编号:****)质疑答复函
质疑供应商:****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区葛村路18号9栋
法定代表人姓名:鲁雅静 联系电话:0771-****603
邮编:530023
联系人:林琳,电话:191****2939
****:
我代理机构于2024年10月31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收到****以邮寄方式送****处理站运营服务项目质疑函原件,我代理机构收到后对其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采购单位,针对****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了认真核实,****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及采购单位的决定,现对质疑事项进行如下回复:
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1:******公司的最终报价文件未在规定位置盖公章。
事实依据:******公司的最终报价文件未在规定位置盖公章。根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18.1响应文件须由供应商在规定位置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盖章规定详见附件1)(最终报价文件详见附件2)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质疑事项2:磋商小组人数超过《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的说明的3人组成。
事实依据:①根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一、评审程序和评****小组成立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最终公示结果专家人数为3人,并不包含采购人代表。
②如若增加上采购人代表后,磋商小组的人数为4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小组成立说明详见附件3****委员会名单详见附件4)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委员会,或者确定、****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小组成员总数的2/3。****小组的人数与项目预算的关系并没有明确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项目需求及重要程度,自行决定是否增加评审专家数量。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质疑事项1的答复:****小组核实,磋商采购文件中并没有最终报价文件格式,******公司的最终报价文件已加盖电子公章,根****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本项目采购文件资格审查要求中并未将响应文件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作为资格审查条款,符合相关规定。成交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文件已加盖电子公章,具有法律效力。盖章位置偏属于非实质性的格式问题,未影响实质性响应,****小组判定,******公司的最终报价文件实质性响应本项目采购要求,故质疑事项1不成立。
质疑事项2的答复:首先,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采购,不适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磋商小组成立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本磋****小组组成并未明确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的具体人数,没有写明采购人代表必须参加,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需求决定是否派代表参加评审,****小组****政府采购专家库的评审专家3人组成(全程有录音录像),已符合“其中评审专家****小组成员总数的2/3”规定。所以质疑供应商所说“磋商小组人数超过《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的说明的3人组成。”的说法并不属实。故质疑事项2不成立。
综上所述,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代理机构将****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下载特此复函。
答复人:****
2024年11月06日
二、开标时间:2024年10月24日 09:00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90.000000 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