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2024年第二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人民政府以《关于**市2024年第二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8)〔2024〕39号)批复,同意征收**市**区武乐**城村、****小组的集体土地13.6444公顷(折合204.666亩)。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市2024年第二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
该批次建设用地需征收的集体土****园区粤桂园(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及地类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权属 | 地类性质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用地 | |||||||||||
耕地 | 种植园用地 | 林地 | 草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 设施用地 | 其他 土地 | 住宅 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 土地 | |||||||
水田 | 旱地 | 果园 | 乔木 林地 | 其他 草地 | 农村 道路 | 坑塘 水面 | 沟渠 | 设施 农用地 | 农村 宅基地 | 河流 水面 | 裸土地 | |||||
**市**区武乐镇 | **村 | ****小组 | 集体 | 6.1584 | 1.1992 | 4.0281 | 0.0116 | 0.1641 | 0.0194 | 0.2332 | 0.2451 | 0.0017 | - | 0.1153 | 0.1407 | - |
****小组 | 集体 | 1.2337 | 0.9214 | 0.2043 | - | - | - | 0.0800 | - | - | - | - | 0.0280 | - | ||
****小组 | 集体 | 6.0422 | 3.5420 | 2.0125 | 0.1141 | - | - | 0.0009 | 0.1151 | 0.0309 | 0.0208 | 0.1260 | 0.0799 | - | ||
武乐村 | ****小组 | 集体 | 0.2101 | - | 0.0057 | - | - | - | - | - | - | - | - | - | 0.2044 | |
面积合计 | 13.6444 | 5.6626 | 6.2506 | 0.1257 | 0.1641 | 0.0194 | 0.3141 | 0.3602 | 0.0326 | 0.0208 | 0.2413 | 0.2486 | 0.2044 |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地类 | 面积(公顷)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万元/公顷) |
水田 | 5.6626 | 85.5285 |
旱地 | 6.2506 | 85.5285 |
果园 | 0.1257 | 85.5285 |
乔木林地 | 0.1641 | 85.5285 |
其他草地 | 0.0194 | 85.5285 |
农村道路 | 0.3141 | 85.5285 |
坑塘水面 | 0.3602 | 85.5285 |
沟渠 | 0.0326 | 85.5285 |
设施农用地 | 0.0208 | 85.5285 |
****基地 | 0.2413 | 85.5285 |
河流水面 | 0.2486 | 85.5285 |
裸土地 | 0.2044 | 85.5285 |
(二)青苗(林木)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林木)补偿标准,按《****关于印发**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按照《****关于印发**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社会保障局 国土**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局办理被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联系人:姚若厅 联系电话:0775—****699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收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委员会****小组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到******局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九、上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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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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