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博旭诉天津新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应诉、开庭和延期公告
东劳人仲院**庭公字〔2024〕272号
******公司:
申请人王博旭诉被申请人******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已受理,鉴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理建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应诉、开庭和延期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王博旭为本案的申请人,被申请人见公告后可到本庭领取申请人提交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二、2024年12月19日前,被申请人应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向本庭提交有关的《答辩书》一式两份,并办理应诉手续。
本庭定于2024年12月27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本案,******公司为被申请人身份出庭。庭审时如不到庭,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本案按相关规定应在受理之日起45天内结案,现鉴于案情复杂,故需要延期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关于延期结案的相关规定,本庭决定将本案延期十五天审结。
五、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仲裁院**仲裁庭
2024年10月31日
附注:
1、本庭地址:**大道571号**经济服务大楼**人****分局1楼;联系电话:0769-****9738。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邓德锋,书记员:郑康琦。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王博旭;
(2)被申请人:******公司,地址:**自贸试验****中心大道与东二****广场1号楼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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