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事项:****中心为保障车辆及设备能正常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确定维修服务单位,提供中心各类车辆(含新能源车辆)及设备维修保养及相关服务(包括重型车辆、轻型车辆、清扫设备及垃圾压缩设备等)。
2、本项目包含各类车辆和设备维修及保养(含压缩车、收集车、勾臂车、清洗车、抑尘车、皮卡车、电瓶车等共110台生产车辆,垃圾中转站设备11台)。
二、相关标准:详见“技术规格”。
三、技术规格:一)1.场地设备要求:成交供应商须承诺中标后提供满足采购人车辆维修所需的场地和相关设施设备,中标后采购人进行实地核查,若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落实场地设备要求,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2.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至少提供1名机修工(机修培训合格证)、1名电工(电工作业证)、1名焊工(焊工作业证)的相关证件。
二)服务技术要求
1、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标准、规范进行检修、保养、维修。
2、根据车辆具体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尽心尽职、文明维修。
3、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4、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单价,按照湘维协办【2013】10号《**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标准及中标报价合理收费。
5、配合采购人提供完整、规范、有效的机动车维修单证和票证。
6、为采购人做好维修时间及公里数记录。
7、更换的配件,质保期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8、具有回收价值的配件旧件、油料等,由成交供应商负责保管并做好台账统计。
9、服务范围内送修设备与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应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维修(特殊情况除外)。
10、设备与车辆在零配件及维修服务质量保质期内出现返修的,应优先安排修理。如属于维修质量问题,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11、成交供应商应实行全年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设备与车辆现场施救工作。接到管理人员电话指令后**30分钟内(**外90分钟)到达现场抢修; 重要与特殊关键时期(如冰灾、洪灾、大型活动等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小组携带维修工具在施工现场待命,以便随时抢修。
12、成交供应商应保证用户设备与车辆在委托维修期间的安全,造成偷盗等损失的,应全额赔偿。维修服务期间成交供应商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自负,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厂维修期间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采购人车辆设备发生本身故障以外的损坏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责任并赔偿采购人损失。
13、成交供应商应自觉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监督和检查工作。
14、成交供应商应建立和执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及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制度、技术检验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旧件回收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维修档案制度、人员培训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客户意见处理制度等,以及各重要服务环节和技术操作的规范。
15、****维修厂应配有监控录像,并且保存有90天内的监控视频可查(提供承诺)。
16、成交供应商须记录(维修服务)结算清单,清单中载明维修项目、零配件的生产厂家名称及品牌型号、清单价格、工时、管理费等,维修人员及送修人员签字。(送修人原则上是驾驶员、管理员、接车员等)。
三)服务规程
1、接修
成交供应商应对送修设备、车辆的按维修保养申报单的内容(所属部门、车型、车牌号(如有)、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进行核查。
2、初检
成交供应商根据《维修申报单》填写的维修内容对设备、车辆进行初检,并对维修项目预计所需维修工时费等提出初步意见,提交采购人确认。
3、检修
成交供应商要认真记录每步工序主修人员姓名、新增维修项目要有采购人书面认定记录等,并每季度向采购人报送。
4、修竣设备、车辆交接
成交供应商应在约定的维修完成时间或实际完成维修后及时通知采购人办理交接手续。采购人应仔细检查修竣设备、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符合招标规定,采购人应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不符合招标规定,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维修材料,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提出,并要求成交供应商改正,直至检验合格。
5、维修档案
成交供应商要对维修保养的设备、车辆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及时记录维修情况,保留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
为保障采购人车辆及设备能正常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确定****中心各类车辆(含新能源车辆)及设备维修保养及相关服务,完成采购人单位年度车辆维修,确保所有车辆正常运行。如采购人车辆设备发生变动,超出部分,不追加预算。
四)质量标准
1、成交供应商应当做到“四优”:时间优先、维修优质、服务优秀、价格优惠。不得变相提高工时量与工时费价格。
2、经成交供应商维修的车辆,****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并满足如下质量保证期(若成交供应商的质保期承诺高于此标准的,按其承诺执行)的要求:一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90天内;二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180天内;大修,竣工出厂之日起365天内。
3、质保期内,凡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成交供应商应及时无偿进行修复;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从而导致送修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成交供应商应对车辆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4、所有材料在使用前须经采购人确认后方能投入使用。采购人所有采购的车辆配****配套厂家生产的“原厂配套”产品或相当于“原厂配套”的合格产品,配件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货真价实,有正规的进货渠道。能提供厂家相应批次的合格检验证明文件、产地证明文件、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产品性能指标等文件,配件各项技术指标必须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测及产品出厂标准。须承诺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经相关部门鉴定确认后,投标人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并赔偿损失。
服务期限:1年
服务地点:**市区范围内
五、服务标准:详见“技术规格”。
1、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时,则视为本项目自动终止:
(1)在本项目的合同期限内,结算总额达到预算金额(人民币110万元)上限。
(2)因政府政策调整,采购人出具书面通知。
2、投标人所用配件需经过采购人确认方能投入使用。
3、报价方式 :投标报价:本项目采用折扣率形式进行报价;结算单价确定:以市场询价为结算基准价*报价折扣率。投标报价包含维修服务、配件、税金、人工、管理、财务等各项费用。
4、投标人必须清楚,资格的取得并不等同于业务的产(发)生。采购人无法预计和保证的具体需求数量。
5、付款方式:每季度初成交供应商根据上季度维修清单(按照投标承诺的优惠率计算)提交结算资料,开具最终确定数额的发票,采购人每季度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