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监控 同类项目:视频监控>及网络设备 同类项目:网络设备> 同类项目:视频监控及网络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视频监控及网络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定于2024年11月5日14时30分在****公开开标。****委员会评审,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
报价:977948元
第二中标候选人:******公司
报价:981616元
公示期:自2024年11月6日至2024年11月11日
招标投标相关各方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异议接收联系电话:0551-****0155。
二、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人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异议人名称;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书面异议材料必须符合上述要求,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接收。
本次结果公示同时在优质采云采购平台(www.****.com)、优质采招标采购平台(www.****.com)、**省招标投标信息网(www.****.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om)发布
三、异议材料有下列情形的亦不予接收:
(一)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二)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无充分有效证据的;
(三)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进行虚假、恶意异议,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以异议为名谋取中标或恶意异议扰乱招标工作秩序的,将报请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如公示期内无有效异议,本评审结果即为确定中标人的依据。
特此公示 。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4年11月6日
****视频监控及网络设备采购项目澄清说明
各投标人:
我公司现对****视频监控及网络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招标文件做出如下澄清说明:
招标文件第18页“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3)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此条款删除。
本次澄清说明内容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如有投标人认为本次澄清说明影响其投标文件编制,请于2024年11月4日中午12时前书面说明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递交至****8楼805室或发送邮件至****@qq.com。逾期未收到的视为本次澄清说明不影响其编制投标文件。
此次澄清说明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澄清说明内容与招标文件不同之处,按本次澄清说明内容执行。
****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