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油田建宏塑料泡沫潜江年产4万个泡沫塑料包装箱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4********7765410 | 建设单位法人:朱庆昌 |
朱**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省直辖**市 |
广华办事处广王路四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油田建宏塑料泡沫**年产4万个泡沫塑料包装箱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18版本:047-塑料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4-C2924-泡沫塑料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省直辖**市 广华办事处广王路四号 |
经度:112.7141 纬度: 30.44447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4-11 |
潜环评审函〔202220〕2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0-04-2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 |
15 | 运营单位名称:**** |
914********7765410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4********7765410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9005MA49G3M676 | 竣工时间:2022-11-16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9-2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0-24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09209bpnB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年产4万个泡沫塑料箱项目建设地****办事处广王路四号。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建设性质为**。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4万个泡沫塑料箱项目建设地****办事处广王路四号。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建设性质为**。 |
无变动情况发生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预发泡车间和2座成型车间,以及锅炉房、循环水池、集水渠等。购置泡沫塑料箱生产设备及环保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投产后,年产4万个泡沫塑料包装箱。 | 实际建设情况:****位于****办事处广王路四号。项目总占地面积6120m2,总建筑面积2380m2,建设预发泡车间和2座成型车间,以及锅炉房、循环水池、集水渠、污水处理池和消防水池等。购置年产4万个泡沫塑料包装箱项目生产设备及环保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投产后,形成年产4万个泡沫塑料包装箱的生产能力。本项目厂区入口位于北侧。西侧从北向南依次是办公楼、库房1,厂区中间依次是库房2、全自动成型车间(2#集水渠)、2#循环水池和库房3,东侧从北向南依次是锅炉房(化粪池、污水沉淀池)、半自动成型车间(1#集水渠、1#循环水池)和预发泡车间。本项目劳动定员为8人,全年工作200天,一天一班制,每班8小时。 |
无变动情况发生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工艺流程简述: ①发泡:将外购的可发性聚苯乙烯颗粒,通过进料口进入预发机进行一次发泡,一次发泡是在一个封闭的发泡容器内,在95-105℃左右的温度下发泡膨胀,聚苯乙烯颗中的发泡剂戊烷受热汽化,在颗粒中膨胀形成许多封闭的空腔。使可发性聚苯乙烯颗粒体积膨胀增大约60倍。发泡机的热源来自锅炉蒸汽。预发泡应严格控制温度和时间,使可发性珠粒呈高弹态,但不要融化,使珠粒有足够的强度以与内部总压力平衡,避免预发泡粒子破裂。此工序产生废气、噪声及固废。 ②熟化:刚发好的泡粒因部分发泡剂挥发逃逸和剩余发泡剂受冷体积缩小使泡粒内呈真空状态而极易变形,必须存放一段时间让空气渗透到泡粒内逐步充满泡孔而使泡粒产生弹性。 ③成型:将熟化的预发泡EPS颗粒填满模具型腔,闭模并压紧模具以防止发泡过程顶开。加热用恒压蒸汽通过模具内壁面上的小孔或者狭槽直接进入型腔,颗粒受热软化,进一步膨胀直至颗粒间的空隙随发泡过程而逐渐减小,从而填满型腔空间并熔结为一个整体,此加热过程亦有水蒸汽逸出,伴随有极少量废气排放及噪声。 ④冷却:成型后的EPS泡沫制品仍然是柔软的并承受泡孔内热气体的压力,从模具中取出制品之前,须使气体渗出泡孔和降低温度使制品形状稳定,采用循环水通过成型机的方法进行冷却,模具内壁上有气孔,以使颗粒内部蒸汽挥发。 ⑤烘干:产品经冷却后,存在一定水分,需要对产品进行烘干,利用锅炉蒸汽余热通过管道输入密闭的烘干房内进行烘干,烘干温度为60℃,烘干时间为3~4h。此过程有少量烘干废气及噪声。 ⑥包装入库:将成品进行检验包装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工艺流程简述: ①发泡:将外购的可发性聚苯乙烯颗粒,通过进料口进入预发机进行一次发泡,一次发泡是在一个封闭的发泡容器内,在95-105℃左右的温度下发泡膨胀,聚苯乙烯颗中的发泡剂戊烷受热汽化,在颗粒中膨胀形成许多封闭的空腔。使可发性聚苯乙烯颗粒体积膨胀增大约60倍。发泡机的热源来自锅炉蒸汽。预发泡应严格控制温度和时间,使可发性珠粒呈高弹态,但不要融化,使珠粒有足够的强度以与内部总压力平衡,避免预发泡粒子破裂。此工序产生废气、噪声及固废。 ②熟化:刚发好的泡粒因部分发泡剂挥发逃逸和剩余发泡剂受冷体积缩小使泡粒内呈真空状态而极易变形,必须存放一段时间让空气渗透到泡粒内逐步充满泡孔而使泡粒产生弹性。 ③成型:将熟化的预发泡EPS颗粒填满模具型腔,闭模并压紧模具以防止发泡过程顶开。加热用恒压蒸汽通过模具内壁面上的小孔或者狭槽直接进入型腔,颗粒受热软化,进一步膨胀直至颗粒间的空隙随发泡过程而逐渐减小,从而填满型腔空间并熔结为一个整体,此加热过程亦有水蒸汽逸出,伴随有极少量废气排放及噪声。 ④冷却:成型后的EPS泡沫制品仍然是柔软的并承受泡孔内热气体的压力,从模具中取出制品之前,须使气体渗出泡孔和降低温度使制品形状稳定,采用循环水通过成型机的方法进行冷却,模具内壁上有气孔,以使颗粒内部蒸汽挥发。 ⑤烘干:产品经冷却后,存在一定水分,需要对产品进行烘干,利用锅炉蒸汽余热通过管道输入密闭的烘干房内进行烘干,烘干温度为60℃,烘干时间为3~4h。此过程有少量烘干废气及噪声。 ⑥包装入库:将成品进行检验包装入库。 |
无变动情况发生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一)加强废水治理。实行“雨污分流”。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分别收集处理后,****处理厂的接管标准中较严值,****处理厂,最终达标排入东干渠。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的限值要求;蒸汽锅炉燃烧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引至1根15m排气筒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有机废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限值要求。 (三)加强噪声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主要噪声源经隔声、消声、减震、距离衰减后,确保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除尘灰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公司回收综合利用;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定期安全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①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用水、锅炉排水和软水制备浓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肥田,锅炉排水和软水制备浓水为清洁下水排放②生物质蒸汽锅炉燃烧废气经水喷雾+布袋除尘处理再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达到《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1906-2022)标准限值;项目发泡、成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 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相关标准,无组织排放应执行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制的要求③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积极有效的隔声、消声、减振措施,采用标准化隔声厂房④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包装材料、生产废****公司综合利用,废滤筒、生物质颗粒燃烧灰渣由环卫部门清运,废活性炭经收集后交由厂家统一上门回收处理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1、排污许可制度衔接 根据《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提出: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以及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等应作为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相关政策文件,本项目属于二十四、“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 塑料制品业”中的“其他”,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企业应在实际投入生产或发生排污前完成排污许可登记相关手续。 2、排污口规范化 通过对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能够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的污染治理;有利于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要求,项目的排污口应进行规范化整治,具体要求如下: ①在排气筒附近地面醒目处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牌,标明排气筒高度、出口内径、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废气排放口必须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便于采样、监测的要求,各废气管道应设置永久采样孔。 ②只设一个废水总排放口,并按《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对于废水总排放口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并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③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的规定,规范化整治的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口应设置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④按要求填写****总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国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并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 ⑤规范化整治排污口有关设施属环境保护设施,企业应将其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并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兼、专职人员对排污口进行管理。 3、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环保投资 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7]1235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11月20日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公告2018年第9号,2018年5月16日印发)等文件要求,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完成验收。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可以适当延期 | 实际建设情况:①已《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相关政策文件,办理好排污许可证手续②按要求填写****总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国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并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③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7]1235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11月20日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公告2018年第9号,2018年5月16日印发)等文件要求,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完成验收 |
无变动情况发生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0504 | 0 | 0 | 0 | 0.05 | 0.05 | |
0 | 0.0172 | 0 | 0 | 0 | 0.017 | 0.017 | |
0 | 0.0011 | 0 | 0 | 0 | 0.001 | 0.001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7 | 0 | 0 | 0 | 0.07 | 0.07 | / |
0 | 0.605 | 0 | 0 | 0 | 0.605 | 0.605 | / |
0 | 0.118 | 0 | 0 | 0 | 0.118 | 0.118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 软水制备废水、锅炉定排水经沉淀池处理后排放;生活污水通过化粪池处理后排放;蒸汽冷凝水通过循环水池回用于冷却工艺,循环水池中废水每半年排放一次。废水经总排口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最终排入东干渠。 | 合格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活性炭吸附设备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 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 | 合格 | |
2 | 布袋除尘器 | 《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1906-2022) | 锅炉燃烧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 | 合格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基础减震、厂房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积极有效的隔声、消声、减振措施,采用标准化隔声厂房 | 合格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除尘灰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公司回收综合利用;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定期安全处置 | 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包装材料、生产废****公司综合利用,废滤筒、生物质颗粒燃烧灰渣由环卫部门清运,废活性炭经收集后交由厂家统一上门回收处理。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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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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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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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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