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政府批准,决定将**县高升乡沙子村2组(原沙子村8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征收国家所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批准时间及批准文号
****机关:****政府
(二)批准时间:2024年6月26日
(三)批准文号:《****政府关于**盆地**气田高石梯区块灯二段、台内灯四段、**组气藏开发产能建设项目(**省 南区净化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908号)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和被征地组基本情况
高升乡沙子村2组(原沙子村8组)耕地总面积161.8800亩,人口75人,人均耕地2.1584亩。现征地39.5462亩,其中:农用地39.0816亩(耕地34.1925亩、林地3.5493亩、坑塘水面1.3398亩)、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0.4646亩(宗教用地0.4646亩)。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用(****439.40元)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政府关于印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资府发〔2023〕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规定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农用地:39.0816亩 46000元/亩=****753.60元
(2)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0.4646亩 46000元/亩 0.5=10685.80元
小计:****439.40元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临时用地时已补偿完毕,不再补偿
(四)无房屋、附属设施等建构筑物
四、农业人员具体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耕地按规定应安置16名人员,享受《****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2018〕46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
五、征收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由****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按本公告中的补偿金额全额支付。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李 健 联系电话:(028)****8894
地 址:**县岳城街道西大街138****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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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