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搅拌站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的行政许可决定
永林草许准〔2024〕23号
******公司:
《**县****搅拌站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申请》及你单位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35号)、《****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的通知》(云林林政〔2015〕28号)等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县****搅拌站建设项目(项目代码:****)临时使用**县溪洛渡街道白沙村堰塘二组集体林地0.26公顷(用材林林地0.1167公顷、其他林地0.1433公顷)。临时使用期限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使用时间。
二、临时使用林地批准期限届满后,因项目建设尚未完成,需要继续临时使用的,你单位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延续临时使用林地申请,并说明延续的理由。经批准同意延续后方能继续使用。
三、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时限使用林地,不得少批多占、超范围或异地使用林地,不得超批准时限使用林地,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加强对周围植被的保护。需采伐临时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应当按《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临时使用林地结束后一年内,你单位应当按照《**县****搅拌站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及时恢复被临时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
四、我局将对该项目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进行监督检查,杜绝违法占用林地和违法采伐林木的现象发生。你单位使用林地结束后,应将已恢复的林业生产条件及植被提请我局组织验收,经我局组织验收合格后,将占用林地按双方约定返还给原林权所有者,并在规定时限范围内做好森林植被恢复后的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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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