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改革局 |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28日 |
标 题:****关于智能玻璃制造及铝隔条项目节能报告的批复 | |
发文字号:**发改节能〔2024〕5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8日 |
效力状态: |
******公司:
你单位报来《智能玻璃制造及铝隔条项目》的节能报告已收悉。该项目位于**壮族自治区****工业园区三区,项目代码为****。建设规模与内容为:项目占地面积22342.4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5623.18平方米,其中1#科研楼1024.08㎡、2#厂房13536㎡、3#仓库948㎡、4#设备房115.1㎡,建设规模为年产防弹防爆玻璃15万平方米、中空玻璃40万平方米、普通钢化玻璃20万平方米、铝合金间隔条1亿米。建设内容包括普通钢化玻璃生产线、**防弹防爆玻璃生产线、中空玻璃生产线,生产厂房、仓库、科研楼等,配套建设供电、供水、环保等附属设施工程。经审查,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用能情况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及的要求,原则同意******公司智能玻璃制造及铝隔条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运营期消耗能源种类主要是电。其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具体如下:
(一)电:年耗电821.40万千瓦时,折为当量值 1009.50tce,等价值 2390.28tce;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折标煤为:1009.50tce/2390.28tce(当量值/等价值)。
三、项目建设运营单位严格落实本批复以及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提出的节能措施、能源种类及数量,优化项目设计。
四、请**区节能审查有关部门、项目建设运营单位依据本批复以及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588;****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530028。
六、市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7-****872;市纪委监委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 0777-****595。收信地址:市纪委监委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监****信息中心A0108 室),邮编:535099。
七、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两年,与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一并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验收的依据。两年内取得项目审批、验收文件的,本审查意见的有效期顺延并与项目审批、验收文件的有效期一致;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自行失效。
****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