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高度重视和保护会员企业商业信息安全,未经同意,各交易方均不可泄露未公开交易信息(含专场交易信息),否则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为引导煤炭市场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推动上下游协调高质量发展,请各交易方在平台交易的过程中合理出价,自觉维护煤炭市场秩序。
****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对所属内****公司2024年11月份电煤采购进行电子专场交易,交易信息现对外公开发布,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单位均可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24年11月8日9:00-9:30
二、交易资格
(一)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洗选企业、经销企业;如属于同一法人或同一授权委托人的,不允许参与同一煤种的交易。
(二)交易商需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额度为采购1-4200(烟煤)为108.75万元。
三、成交规则
按照“低价成交,报价相同时按照报价时间顺序先报先得”的原则确定交易商。
四、煤炭质量标准
五、交易煤种、采购量及委托价
六、合同价格的确认
定价机制:委托价为一票到厂含税价(含13%税)。
七、数量、质量确认
(一)数量确认及要求:以购方过磅数量为准。
(二)质量确认及要求:以购方化验结果为准。接卸过程中发现煤中含有铁屑、矸石等杂物或煤泥含量>10%,内****公司将进行扣吨处理:
1.个别车厢表面上矸石超过车厢面积3%,且粒度大于100mm以上,拍照取证后,即按煤中矸石超过30%计算,扣除该车入厂过磅净重的30%。
2.煤质出现煤泥量大、少量矸石杂物等与合同不符现象时,扣除该车入厂过磅净重5吨。
3.目测来煤有直径大于200mm的矸石或石头每有1块扣10吨;
4.如来煤出现上下分层或夹芯等明显不一致情况,抽样指标与合同签定值存在差异,通过做对比分析样若判断是人为故意掺假,该车不予结算并立即停煤整顿,因此导致兑现率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后果由供方承担。
发现上述情况严重者停煤整顿,已卸入煤场的不予结算。
(三)运输方式:汽车运输,运输车辆入厂后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即:在接卸过程中车辆上煤垛的牵引、推车,卸煤后的推车等)。
八、质量价格调整
(一)采购1-4200千卡/千克(烟煤)煤种:购方验收以一个结算周期入厂煤化验结果加权平均数作为计价依据。
1.热值考核条款:
(1)如Qnet,ar≥4200千卡/千克,以42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高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增加(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2)如4100千卡/千克≤Qnet,ar<4200千卡/千克,以42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的1.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3)如4000千卡/千克≤Qnet,ar<4100千卡/千克,以42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的2.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4)如化验单批次Qnet,ar<4000千卡/千克,以42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的3.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并停煤整顿。
注:每日来煤多个子样加权平均值为一个批次。
2.硫分考核条款:
(1)(St,d):4.0%±0.3%不执行考核
4.4%≥(St,d)>4.3%或3.6%≤(St,d)<3.7%,以4.3%或3.7%为基准每增加或减少0.01%价格减少0.2元/吨;
(2)4.5%≥(St,d)>4.4%或3.5%≤(St,d)<3.6%,以4.4%或3.6%为基准,在上一考核区间基础上,每增加或减少0.01%价格减少0.4元/吨;
(3)若单批次(St,d)>4.5%或(St,d)<3.5%,以4.5%或3.5%为基准,在上一考核区间基础上,每增加0.01%价格减少0.8元/吨。
且购方有权要求销方进行停煤整顿。停煤整顿后,若硫分(St,d)仍低于3.5%或仍高于4.5%,则购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进行违约处理。如解除合同,按照此**煤量进行结算,履约保证金按实际拉运量进行考核。情节严重者,拉入黑名单,今后不再列入交易名单。
3.水分、灰分考核条款:
(1)如全水分(Mar)>20%,以20%为基准,考核{(实际进煤量-(实际进煤量*(1-实际化验值)/(1-合同要求值)))*合同价/实际进煤量}元/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2)如灰分(A,d)>32%,以32%为基准,考核{(实际进煤量-(实际进煤量*(1-实际化验值)/(1-合同要求值)))*合同价/实际进煤量}元/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4.挥发分考核条款:
如挥发分(Vdaf)<30%,停煤整顿;如化验单批次挥发分(Vdaf)<25%,已卸入煤场因化验结果滞后的不予结算。
5.灰熔点考核条款
(1)如灰熔点(DT)<1150℃,以1150℃为基准,每低于1℃,价格减少0.1元/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如连续二批次灰熔点(DT)低于1150℃,购方有权要求销方进行停煤整顿。停煤整顿后,若灰熔点(DT)仍低于1150℃,则购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进行违约处理。如解除合同,按照此**煤量进行结算,保证金按实际拉运量进行考核。情节严重者,拉入黑名单,今后不再列入交易名单。
如因灰熔点(DT)异常问题致使发生锅炉结焦、堵渣、灭火等情况,或因处理结焦、堵渣、灭火等故障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出力受限、电网考核、生产被迫中断等情况,影响购方安全生产、机组正常运行造成损失,销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不限于因此产生全部设备维修费、电量损失、电网考核、人力成本等,并应承担购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6.执行单批次处罚的,各项指标不参与结算周期加权平均。
九、合同兑现率考核
按合同执行期进行统计,如出现跨期结算的,前期兑现率可暂估,合同期满后按实际完成兑现率调整。
(一)合同兑现率60%-90%(不含90%)的,在质量价格调整的基础上下调15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二)合同兑现率低于60%(不含60%)的,在质量价格调整的基础上下调25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三)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量的90%时,需提前与购方沟通,在购方许可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供煤量,最大不能超过合同量的120%。
(四)如果确因购方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90%,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五)履约期限内,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完成量低于成交量的80%,除按合同约定执行相关考核条款外,还将进行履约率考核,即按照“(成交量×兑现率-完成量)×成交价×5%”扣除保证金,扣完为止。
(六)合同履约期内,按日计划4000吨及以上进煤。若销方连续三日的平均日进煤量未到达4000吨及以上,购方将约谈销方,并进行停煤整顿;停煤整顿后,若销方日供煤仍未到达4000吨及以上,后续未到**计划的实际进煤量按照挂网成交价减5元/吨作为结算基础价,直至销方按日计划量供煤;如供方能在执行期内完成合同兑现率90%及以上,可免除上述考核;停煤整顿后,若销方又连续三日平均日进煤量未到达4000吨及以上,则购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进行违约处理。
(七)如因销方煤质问题造成停煤整顿,影响兑现率未完成的责任,由销方承担。
(八)合同履约期间,出现影响购方机组安全运行情况,购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九)购销任何****政府政策性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应提前三日书面通报对方,并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不可抗力解除后,购销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十、货款支付
(一)合同执行期内按照来煤量、化验报告进行结算。
(二)开具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款。原则上次月结清上月全部煤款;如遇特殊情况,最晚于次次月末结清全部煤款。购方根据资金回笼情****银行承兑汇票;如购方支付逾期,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财务费用。
(三)购方视资金情况,可在合同期内进行预结算。
十一、履约处理
(一)未成交交易商的保证金,交****交易中心申请出金,****中心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出金。
(二)交易商完成成交量的70%以上(含70%),可在煤炭供需合同执行期满后10日内,由交易商申请,内****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后,退还相应保证金。
(三)如因专场组织方的原因未完成成交量,依据双方自愿的原则由销方选择延续供应或放弃。
(五)成交后,成交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煤炭交易合同,若成交交易商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合同,则扣除成交交易商全部保证金并划转至内****公司相应账户。
(六)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成交的,取消成交结果,扣除成交交易商全部保证金并划转至内****公司相应账户。如交易商违法,以司法部门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
十二、交易服务费
按照《****集团交易专区实施方案》相关内容收取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交易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1‰)。
十三、交易规则及内容:参见《****专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十四、合同履约执行期
从2024年11月9日0:00起执行,至2024年11月23日24:00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