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的委托,以公开招标的方****政府采购,欢迎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
二、项目名称:****车辆维修项目
三、招标内容及服务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四、投标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及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2、投标人不得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须提供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之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查询其上述信用记录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或截图;
3、投标人需具备有效的二类以上(含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维修范围须包括:小型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须提供备案证明复印件;
4、本采购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壹佰零贰万元整(¥****000.00元),最高控制折扣率为100%,超过最高限价和最高控制折扣率的将视为无效标;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及购买时间:2024年11月6日起至2024年11月13日。
六、招标文件的获取:
6.1.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凡愿意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请于2024年11月6日(**时间,下同)至2024年11月13日(节假**常发售),通过《**县国有**交易服务平台》( https://qzdh.****.cn/#/)购买招标(采购)文件(包括相关资料),招标代理机构不另行出售纸质招标(采购)文件。电子招标(采购)文件售价200元,售后不退。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能参加本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备注
①潜在投标人通过《**县国有**交易服务平台》( https://qzdh.****.cn/#/)的“注册”入口办理企业免费注册手续,企业注册审核通过后,在本项目招标公告界面(或通过工作台进入“采购执行”→“我的项目”->“我要参与”,选择参与本项目),即可购买招标(采购)文件(包括相关资料),购买成功后通过“采购执行”→“我的项目”下载招标(采购)文件。
②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采购)文件时,可通过银联支付或转账汇款方式(须备注本项目名称(可简写)或项目编号)购买招标(采购)文件。若采用银联支付方式,支付后系统自动到账,投标人即可下载电子招标(采购)文件;若采用转账汇款方式,需上传缴款凭证扫描件,等待财务人员确认到账后(于每日下班**行确认)即可下载电子招标(采购)文件。如因缴款凭证未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造成无法识别招标(采购)文件费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担。具体操作流程请查看平台首页“常见问答”或咨询平台工作人员(咨询电话:400-****-3302)。
③潜在投标人下载电子招标(采购)文件(zip格式)后,可解压查看(含ebid格式文件),请仔细阅读“下载专区”中“**县国有**交易服务平台3.0操作手册-投标人 供应商”,如仍有疑问可咨询平台工作人员。
七、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时间)。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etnd格式)上传到《**县国有**交易服务平台》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电子投标文件(etnd格式)时的不可预见因素,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按规定格式上传电子投标文件(etnd格式)的,视为逾期送达,投标人是否已按规定要求上传电子投标文件(etnd格式),以**县国有**交易服务平台系统显示数据为准。
八、开标时间、地点:
(1)开标时间:2024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时间)。
(2)开标地点:本项目在**县国有**交易服务平台上在线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在线参加开标。同时在**省********二楼设置开标会场,诚邀投标人到场参加开标会。
(3)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开标时间到达后 60 分钟内为各投标人解密网络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etnd格式)的时间,各投标人须通过《**县国有**交易服务平台》使用报名的企业账号登录3.0系统,找到对应开标项目,插入本单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操作,平台支持异地远程解密,也可以持CA数字证书到开标场所,按照操作流程实现网络解密。(若发现无法自行解密的情况,请及时联系平台技术人员,咨询电话:400-****-3302)
九、凡对本次招标有疑义的,请以信函、电话、传真或来人与我司联系,联系人:邓先生,联系电话:180****9087,传真:0595-****2555,邮编 362500。采购人:****(地址:****农贸市场二楼),采购单位联系人:彭先生, 联系电话:180****1015。
十、有关本次招标的相关信息(包括招标文件若有修改)都将在**县国有**交易服务平台(网址:https://qzdh.****.cn/#/)上公布,请潜在投标人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十一、参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对采购文件质疑的,可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质疑的,可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成交结果质疑的,可以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均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口头质疑或质疑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质疑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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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