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型:拍卖-公告 | 所属行业:橡胶塑料设备 |
所在区域:**-** | 价格:报价/竞价 |
拍卖时间:2024-11-25 | 发布时间:2024-11-06 |
开拍时间:2024-11-25 10:00
****法院将于2024年11月25日10时至2024年11月2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https://sf.****.com/0812/04?spm=a213w.****.75b81319IBuFlt, 户名:****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 ****塑料厂内的3台注塑机设备【规格型号:HTB450、PET-850V2、SI250/1500】
参考价:110000元;起拍价:77000元;保证金:8000元;增价幅度:1000元(及其整倍数加档)
1、设备处于长期闲置状态,不保证设备零配件齐全,不保证设备能正常使用,以财产现状拍卖,请意向竞买人现场看样。标的物目前存****塑料厂内,具体情况请竞买人自行现场了解,未看样参与竞拍视为认可并接受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本院不承担标的物瑕疵责任。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拆卸设备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如在拆卸及运输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与拍卖人无关。拆除时间限于成交后30日内,标的物拆卸、转移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拍卖成交后,本院将限期进行交付,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本院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竞买人若有前往现场看样的需求,请务必拨打咨询电话进行联系。
3、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网络司法拍卖参与人员,在参与司法拍卖前,务必详细了解相关规则。对于没有购买意愿,或明知资金不足,无力支付拍卖款,仍与他人激烈竞价、恶意抬高价格,阻止他人正常竞买,成功竞标后逾期未支付拍卖款项,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买受人相关法律责任,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同时,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如其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等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承担不足部分,拒不缴纳的,法院将强制执行,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特别提醒:****房产所在地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若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进行,但必须在2024年11月18********公司委托个人:随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授权委托公证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个人委托个人:随带授权委托公证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法院领取《拍卖成交确认书》及相关文书的,****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领取《拍卖成交确认书》、《执行裁定书》。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公司处理上述标的物在拍卖期间的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如需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情况进行实地看样的人员,请在正式开拍一周以前的时间段拨打公告中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进行预约,看样时间根据预****公司统一安排,请您耐心等待通知。产权过户、按揭金融贷款等咨询电话:400-****-9991。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达到或超出起拍价,一人应买即可成交;有二人以上应买的,以竞价方式进行,价高者得。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有处置权但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保证,由买受人依法办理标的物交接。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交易所涉及的税、费由被执行人和买受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八、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11月18日前与本院联系。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淘宝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淘宝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支付后系统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及淘宝网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法院指定账户,拍卖尾款在2024年12月3****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银行****分行;账号:955********00773272;转账时务必备注:(2024)川0402执恢234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成交价款到账后30日内,由本院通知买受人(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人民法院(地址:**市**新福路26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及领取《执行裁定书》。
特别提示:汇款只能汇一笔,买受人自行汇款或委托他人代付案款者,请汇款前务必联系本院。
重要提示:拍卖标的保证金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或企业参与竞买,建议请竞买人提前5个工作日完成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按此条提示规定的时间完成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导致淘宝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上拍法院与淘宝平台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依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拍须知。
法院咨询电话:0812-****159(陈法官)
拍卖咨询电话:173****3725(蒋老师)
联系地址:**市**新福路26号
****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详见拍卖公告!
****法院将于2024年11月25日10时至2024年11月2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https://sf.****.com/0812/04?spm=a213w.****.75b81319IBuFlt, 户名:****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竞买须知》,望大家共同遵守。
一、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拍卖标的物以现状进行拍卖,拍卖成交后进行交付时,以交付时标的物的现状为准。对于房产类、土地类标的物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屋和土地的实际****机关确定的为准。本院对房屋和土地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标的物如有原有户口难以迁出情况,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三、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院《****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相关的拍卖财产:
1.****法院;
2.网络服务提供者;
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参加竞买的企业法人,如委托个人参加竞买的,首先必****人民法院备案(随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授权委托公证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之后以受托人的身份在淘宝网上实名注册账户,并按本拍卖相关规定办理竞买报名手续,参加竞买。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委托手续应在2024年11月18****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材料,****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
六、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24年11月18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七、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九、第一次出价竞拍前意向竞买人须在淘宝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淘宝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支付后系统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买须知》及淘宝网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即时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重要提示:拍卖标的保证金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或企业参与竞买,请竞买人建议提前5个工作日完成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按此条提示规定的时间完成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导致淘宝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上拍法院与淘宝平台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本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自行向相关部门了解过户的相关问题,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对拍卖标的物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的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二次办理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本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十一、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提取标的物,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本院有处置权但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保证,由买受人依法办理标的物交接。
十二、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按时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于2024年12月3****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银行****分行;账号:955********00773272;转账时务必备注:(2024)川0402执恢234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成交价款到账后30日内,由本院通知买受人(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人民法院(地址:**市**新福路26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及领取《执行裁定书》。
特别提示:汇款只能汇一笔,买受人自行汇款或委托他人代付案款者,请汇款前务必联系本院。
十三、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悔拍后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四、买受人按规定付清成交款后,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财产权证的证照转移、变更手续的,须等他项权证注销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办理过户手续,本院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
十五、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拍卖成交后,基于本次交易房屋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被执行人和买受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房屋所涉欠缴的水、电、物业费等各种费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过户税费由买受人在办理手续时先行垫付,买受人在签收本院过户裁定书之日起15****机关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向本院提交退款申请,并附上有关缴费凭证原件,本院审核后退还买受人,逾期未申请的,该笔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十六、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其它可能存在的一切欠费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亦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本院不承担上述费用。
十七、竞买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八、根据法律规定,委托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九、为便****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十、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法院监督电话:0812-****015
****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