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方在本项目设置白名单客户规则,白名单客户由转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17点前加盖公章确认并将书面材料提交浙交所: (1)若意向方非白名单客户,意向方在“浙交汇”平台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若意向方为白名单客户,意向方在“浙交汇”平台竞买报名时无需交纳竞买保证金。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应交交易****银行账户(账户名称:****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行:**银行**支行,账号:330********21822195/账户名称:****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支行,账号:811********08888888/账户名称:****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行:****营业部,账号:331********201****3587/账户名称:****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行:****银行****公司江湾支行,账号:201********1106),并在“浙交汇”平台完成服务费订单支付),并在“浙交汇”平台完成服务费订单支付。 2.本项目转受让双方免于向浙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除产权交易机构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外,其余包括产权变更、过户等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由交易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须由转让方承担的除外)。 3.关于本次转让标的相关价值评估与或有风险,意向方请自行尽职调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请与转让方联系,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视为对标的企业或有风险的认可与接受。转让方联系人:王女士,联系方式:150****8986。 4.违约责任: 4.1受让方应在被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如期付清转让价款,逾期签约的,转让方有权没收保证金(“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非白名单客户在“浙交汇”平台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下同)且可将标的债权再行公开竞价出售;按期签约但逾期付款的受让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标的债权再行公开竞价出售的,原受让方应当支付第一次竞价中受让方及委托方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再行竞价出售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受让方应当赔偿差额损失。 4.2受让方交易服务费应按信息披露要求支付,因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导致保证金转价款后未及时到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因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导致转让方迟延交割资产的,不属于转让方违约。 4.3标的债权成交后,请受让方到转让方所在地办理相关资料移交手续。受让方未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应当自行承担迟延受领标的档案材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同时须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5.重要提示: 5.1竞买方报名并缴纳相关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保证。 5.1.1竞买方资格。竞买方为中华人民**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5.1.2交易文件知悉。竞买方仔细阅读并理解了“浙交汇”平台发布的转让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5.1.3风险和瑕疵知悉。转让方已经对转让标的债权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竞买方已经对转让标的债权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转让标的债权的所有瑕疵、风险。转让方不对标的债权的价值、收益、清收结果等向竞买方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该等标的债权的风险由竞买方承担。 5.1.4竞买方受让标的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竞买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公司法人、自然人; B.《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5.1.5竞买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方成为受让方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5.1.6竞买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方成为受让方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5.1.7竞买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债权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竞买方已经知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等),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例如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可能存在潜在的担保人脱保事由; D.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F.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G.标的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H.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会在受让人向其追索时提出抗辩或抵销或存在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况; 5.2竞买方成为受让方后的特别承诺。 5.2.1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竞买方承诺,一旦成交,竞买方作为受让方将按照标的债权的基准日现状受让标的债权,接受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风险,不因转让标的债权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转让方和浙交所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方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移转给受让方之日发生变化的,受让方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的变化而请求转让方和拍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方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5.2.2竞买方竞买标的债权向转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及转让价款为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不是非法涉众募集资金(包括但不限于P2P或其他网贷融资或任何线下募资平台募集的资金。 5.2.3竞买成功后,受让方需承继转让方为处置标的债权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所有服务协议(合同已解除或终止的除外),及承继转让方在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该等服务协议条款的约束,依据该等服务协议所应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同意对受让方行使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5.2.4鉴于转让方在从前手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前手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竞买方同意并保证,竞买方一旦成为转让方,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转让方及其前手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竞买方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转让方及其前手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6.双方若因履行合同发生争****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