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建设项目地块
占地面积:18604m2
地理位置:**市军埠镇大长陇村
地块中心经纬度为:116.274922°E,23.245217°N
土地使用权人:****
地块土地利用规划:教育用地 0804,****小学
地下水功能区划:韩江及粤东诸河**分散式开发利用区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国地****公司
采样单位:****研究院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地块原用地性质为农用地,未来拟变更为教育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59 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对地块进行土壤环境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 2024 年 6 月。调查单位 6 月接受土地使用权人委托后即开始收集资料,并在当月对地块及其周边 500m 范围进行了踏勘,在6 月、7 ****村委会的职员、村民、地块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访谈。通过对上述工作获取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调查地块历史沿革和周边用地情况如下:
A、调查地块历史沿革
2024 年 6 月前地块主要为农用地、农村道路和沟渠,权属****。农用地占据地块内的绝大部区域,主要种植水稻,农村道路自北向南穿过地块,地块北部有自一条自西向东的沟渠。因地****小学,2024 年 6 ****委员会组织人员从地
块西南面约 900m 的**周围的道路开挖土堆在地块北部并进行了平整,后续将在平整****小学建设项目的奠基仪式,待完成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后即动工建设。
B、地块周边 500m 范围内土地利用情况
地块东、**北面 500m 范围内:地块东面为大长陇村居民区、道路以及农用地,西、北面均为大长陇村居民区(西面、北面交界处有一个大型综合市场)、农用地、道路和水塘,水塘有少量鱼,无人工养殖;地块南面:水塘、道路以及大长陇村居民区,水塘有少量鱼,无人工养殖;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识别结果如下:
(1)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
(2)地块历史上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
(3)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
(4)地块历史上存在的唯一被污染的情形为 2024 年的填土平整。
(5)地块不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
因此,地块内历史上无生产活动,不涉及储罐、危险废物存放、危险化学品使用、工业废水排放;区域地下水不利用,地块内也不存在污水灌溉的情况。地块周边也不存在对地块产生污染的情况。但 2024 年的填土平整活动可能对地块造成污染,潜在污染区为地块北部的填土平整区,潜在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由上可知,调查地块属于潜在污染地块,应开展第二阶段的初步钻探采样工作。
三、初步采样
根据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污染识别结果,使用分区法、系统网格布点法进行采样点的布设,将潜在污染区——地块北部的填土区域视为重点区域,填土区域范围约 1300m2,即重点区占地面积为 1300m2,地块其他区域(非重点区)占地面积为 17304m2。采用 40×40m 网格将重点区域划分为 1 个采样单元,采样单位元至少布设 1个点位,采样 100×100m 网格将非重点区域划分为 2 个采样单元,每个采样单元至少布设 1 个点位,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非重点区域>5000m2,非重点区域至少布设 3 个点位,另外按照“地块面积大于 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 6 个”的要求,重点区域内布设 1 个点位,则非重点区至少应至少布设 5 个点位,因此非重点区内布设 5 个点位。另外地块周边的普****中学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也已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工作开展过程中布设了 2 个土壤对照点(DZ1 和 DZ2),鉴于两个地块的特征污染物一致,因此地块的土壤对照点数据直接引用该地块的,两个对照点与地块的位置关系为:地块东北面约1.78km 的菜地和地块西南面约 1.1km 的山地。因此本次调查共布设 6 个点位(3 个土壤调查点位和 3 个土壤、地下水共用调查点位),对照点直接引用普****中学建设项目地块的。土壤样品采集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9 日,在地块内共布设 6 个点位,共采集土壤样品 24 个(不含平行),检测指标包括 pH、水分、GB36600-2018 表一 45项和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样品采集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1 日,在地块内共布设 3 个地下水监测井,共采集地下水样品(不含平行)3 个,检测指标包括 pH、浑浊度、重金属 7
项和石油烃(C10-C40)。由于初次采样地下水六价铬检测使用的是《地下水质分析方法 第 17 部分:34总铬和六价铬量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DZ/T 0064.17-2021),由于该标准为次标准非国标和环境行业标准,因此对地下水进行补充采样,检测方法使用国标方法,2024 年 9 月 28 日在地块内 3 个监测井采集了 3 个地下水样品(不含平行),检测指标仅为六价铬。地表水样品采集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8 日,在地块内共布设 1 个地表水点位,共采集地下水样品(不含平行)1个,检测指标包括重金属 7 项和石油烃(C10-C40)。以上指标的采样工作全部由****研究院有限公司完成。
四、采样结果
(1)土壤样品结果汇总
重金属 7 项中仅六价铬未检出,其余均有检出,但均未超过相应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挥发性有机物 27 项中仅二氯甲烷部分有检出,且未超过其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他有机物 12 项中仅石油烃(C10-C40)全部有检出,且未超过其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余均未检出。
(2)地下水样品结果汇总
仅六价铬、镍、pH 和浑浊度有检出,仅浊度的检出值超过 IV 类水质标准限值,但浊度在地下水中不属于毒理学指标,浑浊度超标对人体造成的健康风险可接受。
(3)地表水样品结果汇总
仅石油烃 C10-C40有检出,重金属 7 项均未检出。
五、初步调查结论
综上,初步调查阶段所采的土壤样品所测指标均未超《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所测指标中仅浊度超过 IV 类水质标准限值,但浊度属于非毒理学参数,其超标对人体造成的健康风险可接受。因此****建设项目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详细调查,该地块后续可****小学用地进行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