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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四路芳草街28号503房 |
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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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2万元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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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
其他 |
1.意向受让方可按公告约定****交易中心组织的转让标的现场看样活动,对转让标的产权、用途、结构、质量、面积、供水、供电、消防系统、使用现状(包括房屋内部间隔现状、装修装饰现状;建筑物和构筑物附属设施及物业管理)等进行现场勘察和谨慎详尽必要的了解。 2.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转让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房屋所在地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 3.意向受让方的应价、报价以及成交即表明意向受让方认可并响应转让方设定的项目交易条件,已知晓转让标的历史情况,认同转让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能就转让标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及已告知的事项向转让****交易中心主张任何抗辩,不能以转让标的间隔、用途、面积或受让价格和风险过高为由拒付交易价款、调整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资产交易合同》不因转让标的权属变更时间过长、新核定的权属证照标示内容和面积数据差异而变更、解除或终止。 4.自交付或视为完成交付之日起,受让方对转让标的行使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应承担起转让标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用的支付和房屋灭失毁损的风险承担。 5.转让标的的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由受让方依法缴付(如有)。 6.转让方仅承担房产交割前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房产交割后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的房屋维修金、电梯费用、燃(煤)气加装费等由受让方承担。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