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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22MA54DQ6G06
地址:**省**市**县城南镇杨公岭玲珑岩原水泥厂生产区自编1号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情况
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开展现场检查,****公司新增一条含硫砂洗砂生产线,并建设安装有22台摇床,8台毛坦机,1台下料机等砂石加工设备。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未针对上述生产线编制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亦未取得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4年8月13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4年8月22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4年8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李*精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魏*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李*琪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复印件一份,《****砂石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封面及相关内容复印件一份,《****保护局关于****砂石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始环审[2020]13号)复印件一份,《****砂石加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报告》封面及相关内容复印件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024年8月13日拍摄现场照片,2024年8月22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3****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0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罚告〔2024〕7号)、2024年10月23日《****送达回证》及相关佐证材料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以及《**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粤环发[2021]7号)第一章环评类“二、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1.2裁量标准”之规定,你公司含硫砂洗砂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建设情况为设备安装阶段,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7个月;同时,你公司在调查过程中配合执法调查,且经核实,你公司近二年没有发生同类的违法行为,因此确定裁量权重为33%。****公司未办理环评的洗砂项目的总投资额为70万元,则确定罚款金额为33%×70×5%=1.155万元。综上所述,****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155万元整(壹万壹仟伍佰伍拾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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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