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路以东、**大街以北地块位于**省**市******二路以东,**县全域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游客中心项目以南,该地块北至**县全域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游客中心项目,**焦集村景观湖,南至**大街,西至**二路,地块占地面积9782m2(约为14.67亩)。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8.081752°,北纬:37.215625°。地块于2018年5月21日收储,至今暂未出让,调查地块原土地使用权人为****焦集村与刘寨村,地块原用地性质为0102水浇地、0601乡村道路用地、1705沟渠,****广场,规划为0803文化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局于2016年8月18日对********村委未经批准占用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国土资执罚字[2016]第147号》,********村委于2018年4月3日缴纳罚款。
根据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减少本地块再开发利用过程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确保后续用地接触人群人身安全,需要对地块开展环境调查工作。为此,****交易中心委托**尚石****公司对本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公司在接受委托后,依据中华人民**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关于印发《**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指南》的通知(鲁环发〔2020〕49号)等相关技术标准和指南于2024年10月开展******二路以东、**大街以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得知,地块历史上为****焦集村与刘寨村水浇地、农村道路与沟渠,该地块于2018年5月21日收储,至今暂未出让。经查,地块历史及现状未存在过工业企业生产用途,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及相关的污染物填埋、堆放、传输事件;相邻地块现状和历史为道路、沟渠、景观湖、**县全域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游客中心项目、草鱼散养坑塘,其中草鱼养殖坑塘于2014年停止养殖,于2015年清挖坑塘成为景观湖,无工业企业及潜在污染源;根据踏勘调查,地块周围1km区域内存在4家企业:**省**县****公司、****批发城、华兴驾校、**县蓝天****公司,未曾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对调查地块土壤产生污染的可能性极小。调查过程中使用快检设备对地块内裸露土壤进行了快速检测,对比地块外受人为活动影响较小的表层土壤,快检结果均未发现异常,因此判断该地块土壤状况良好。
根据分析和评估,本地块通过现场踏勘(土壤快筛检测)、人员访谈、资料分析,判断调查地块在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的污染源,周边环境引起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地块为无污染地块,调查地块作为居住用地开发建设的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不需要进入第二阶段调查工作。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发布稿)》(HJ 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本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