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民社罚决〔2024〕1号
****学校(法定代表人:康泽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23MJY141066B;住所:**县灵地镇群英街):
你校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对你校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校未按规定接受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检查。以上事实有**社会组织网站年检结果公示平台截图和年检公告等证据证实。你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根据你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民政厅《社会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行政处罚权十四处罚基准第(3)项的规定,你校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2024年8月21日,我局向你校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民社罚告〔2024〕1号),告知你校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校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校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决定对你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撤销登记。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校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司法局(地址:**县龙津镇**街19幢)。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