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倬智慧家居产品智能制造基地项目(一期)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704MA58CCEF3F | 建设单位法人:曹志森 |
曹志森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门市**区 |
高新区26号地龙溪路与规划六路交界处东侧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天倬智慧****基地项目(一期)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66-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搪瓷制品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81-C3381-金属制厨房用器具制造 |
建设地点: | ****门市**区 高新区26号地龙溪路与规划六路交界处东侧 |
经度:113.14961 纬度: 22.5517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11-18 |
江江环审〔2022〕12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4-09-2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0000 |
100 | 运营单位名称:**** |
****0704MA58CCEF3F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0704MA58CCEF3F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1702MA55J2TM4T | 竣工时间:2024-08-30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10-0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1-07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15467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拟选址于******区26号地龙溪路与规划六路交界处东侧,建设智慧****基地项目,年产智能家居****000套,五金模具3000套,汽车模具3000套,五金制品300000件,生活电器300000台,塑料制品****000件。 | 实际建设情况:********门市**区26号地龙溪路与规划六路交界处东侧,建设智慧****基地项目,设计年产智能家居****000套,五金模具3000套,汽车模具3000套,五金制品300000件,生活电器300000台,塑料制品****000件。本项目为分期建设,本次验收范围为年产智能家居750000套、五金模具1500套、汽车模具1000套、五金制品200000件、生活电器100000台、塑料制品500000件。 |
一期项目较整体项目产能减少。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设计年产智能家居****000套、五金模具3000套、汽车模具3000套、五金制品300000件、生活电器300000台、塑料制品****000件。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为分期建设,一期项目实际年产智能家居750000套、五金模具1500套、汽车模具1000套、五金制品200000件、生活电器100000台、塑料制品500000件。 |
一期项目较整体项目产能减少。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汽车模具、五金模具生产工艺:原料--机加工--外发热处理--打磨--精加工--组装成品;智能家居、生活电器工艺:原料--开料--机加工--焊接--打磨--表面处理--喷粉--固化--作为五金配件,塑料颗粒--混料--注塑成型--作为塑料配件,其中塑料边角料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塑料配件+五金配件组装完成成品;五金制品生产工艺:原料--开料--机加工--焊接--打磨--表面处理--喷粉--固化--组装--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汽车模具、五金模具生产工艺:原料--机加工--外发热处理--打磨--精加工--组装成品;智能家居、生活电器工艺:原料--开料--机加工--焊接--打磨--表面处理--喷粉--固化--作为五金配件,塑料颗粒--混料--注塑成型--作为塑料配件,其中塑料边角料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塑料配件+五金配件组装完成成品;五金制品生产工艺:原料--开料--机加工--焊接--打磨--表面处理--喷粉--固化--组装--成品 |
无,手动处理线还没安装投产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应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厂区给、排水系统。生产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处理厂进水标准的较严者后,排入江****处理厂。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处理厂进水标准的较严者后,排入江****处理厂;2.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确保项目有组织和厂界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项目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和破碎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VOCs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第II时段排放限值,区内无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还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有组织排放的天然气燃烧废气参照执行**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其他废气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恶臭污染物执行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根据《报告表》核算,项目建成后,全厂VOCs排放量≤0.8734 吨/年;3.优化厂区的布局,采用低噪设备和采取有效的减振、隔音、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4.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落实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其中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厂区内的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性贮存设施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修改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规定。项目所使用的活性炭应至少每两个月更换一次。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1.表面前处理线产生的生产废水经“调节→混凝沉淀→厌氧→好氧→沉淀→砂碳过滤→达标排放”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及江****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较严者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江****处理厂集中处理;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江****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两者较严者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江****处理厂集中处理;2.项目喷粉工序中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后通过旋风除尘+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项目固化炉产生的有机废气和燃料废气收集后经“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45米高的排气简DA002高空排放,有机废气(总VOCs)满足**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第II时段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满足**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项目注塑废气收集后经“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45米高的排气简DA001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厨房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有机废气满足**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企业厂区内有机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标准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标准值中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一期项目有机废气年排放量为:0.231吨;3.项目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及采取减震、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4.项目按照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包装桶由供应商回收利用;金属边角料、金属尘渣交由废品商处理;粉末涂料渣、塑料边角料回用生产;本项目产生废槽液、废润滑油、废手套抹布、化学品包装废物、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污泥等危险废物,统一收集,暂存于危废仓,统一收集后,交由危废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厂区内的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性贮存设施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2001)及2013年修改单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有关要求。 |
喷粉粉尘原规划经布袋除尘装置收集处理后通过一条45米的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后通过增强收集治理效率,调整喷粉废气为无组织排放,实际处理工艺为旋风除尘器+脉冲除尘器收集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固化烘干废气原规划经“烟气冷却装置+袋式除尘+两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一条45米的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后通过调整治理工艺,实际处理工艺为“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一条45米的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注塑废气原规划经“两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一条45米的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后通过调整治理工艺,实际处理工艺为“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一条45米的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表面前处理线产生的生产废水原规划经“调节+混凝沉淀+水解酸化+接触氧化”处理达标后,排入江****处理厂深度处理,后通过调整治理工艺,增强治理效率,实际治理工艺为“调节+混凝沉淀+厌氧+好氧+沉淀+砂碳过滤+达标排放”处理达标后,排入江****处理厂深度处理。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减少污染物排放。完善厂内的环境风险应急措施,保证各类事故性排水得到收集和妥善处理,不排入外环境。应加强事故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 实际建设情况:已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减少污染物排放。已完善厂内的环境风险应急措施,保证各类事故性排水得到收集和妥善处理,不排入外环境。已加强事故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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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231 | 0.8734 | 0 | 0 | 0.231 | 0.231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生产废水治理设施 | **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及江****处理厂的进水标准的较严者 | 生产废水经一套“调节+混凝沉淀+厌氧+好氧+沉淀+砂碳过滤+排放”处理 | 经******公司验收监测 | |
2 | 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 **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江****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两者较严者 | 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 | 经******公司验收监测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注塑废气治理设施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注塑废气经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 | 经******公司验收监测 | |
2 | 固化烘干废气治理设施 | 总VOCs符合**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第II时段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满足**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 | 固化、烘干废气经“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处理 | 经******公司验收监测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噪声治理设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排放限值 | 项目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及采取减震、隔音、降噪等措施 | 经******公司验收监测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落实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其中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厂区内的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性贮存设施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修改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规定。项目所使用的活性炭应至少每两个月更换一次。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项目按照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包装桶由供应商回收利用;金属边角料、金属尘渣交由废品商处理;粉末涂料渣、塑料边角料回用生产;本项目产生废槽液、废润滑油、废手套抹布、化学品包装废物、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污泥等危险废物,统一收集,暂存于危废仓,统一收集后,交由危废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厂区内的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性贮存设施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2001)及2013年修改单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有关要求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减少污染物排放。完善厂内的环境风险应急措施,保证各类事故性排水得到收集和妥善处理,不排入外环境。应加强事故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 已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减少污染物排放。已完善厂内的环境风险应急措施,保证各类事故性排水得到收集和妥善处理,不排入外环境。已加强事故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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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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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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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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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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