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2-29
**市新****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2月29****公司提出的延续取水许可申请等有关材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准予延续。具体审批意见如下:
一、根据《关于印发〈**市**区2019年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新环委办〔2019〕15号)文件要求,****公司取水点,由****公司统一向大鳌镇进行供水。****水厂在建项目处于设备安装的收尾阶段,预计需调试4个月后才可以正常向大鳌镇供水。为保障大鳌镇人民生产生活用水正常供应,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司向大鳌镇供水,为期半年。
二、****公司继续在**区大鳌镇太福沙堤段磨刀门水道右岸取水(东经113°13′6.84〞,北纬22°29′51.78〞)采用提水方式取地表水, 取水主要用于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半年最大取水量400万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2.5万立方米。项目取用水应严格按照**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 第2部分:工业》(DB44/T 1461.2-2021)执行。
三、项目退水水质、退水水量、退****门市生态环境局的审批要求。
四、你公司应落实水**节约和保护措施,确保节水和废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做好计划用水工作,建立完善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动态监测,依法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你公司安装的计量设施为超声波流量计,应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根据《**省取水计量技术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超声流量计检定周期应符合JJG 1030-2007《超声流量计》的规定,检定或校准周期为1年,你公司应自发证起每年提交一份有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取水计量检定或校准报告,确保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正常,并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六、取水许可证为电子证照,有效期半年(2024年3月4日至2024年9月3日),取水许可证编号为****,经审查合格的取水事项及工作要求在其中载明,原取水许可证及附件作废。
七、你公司取水应按规定填送取水报表和缴纳水**费。
附件:取水许可证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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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