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6-26
新水许准〔2024〕12号
江****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6月26****公司提出的延续取水许可申请有关材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本机关决定准予延续取水许可。具体审批意见如下:
一、****公司继续在潭江银洲湖水道右岸(E113°3′47.4″,N22°20′20.7″)采用提水方式取地表水,年最大取水量160万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0.55万立方米,取水主要用于生产瓦楞纸。项目取用水应严格按照**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 第2部分:工业》(DB44/T 1461.2-2021)执行。
二、项目退水水质、退水水量、退水地点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批要求。
三、你公司应落实节水和水**保护措施,确保节水和废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做好计划用水工作,建立完善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要求落实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项目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动态监测,依法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你公司安装的计量设施为超声波流量计,应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根据《**省取水计量技术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超声流量计检定周期应符合JJG1030-2007《超声流量计》的规定,检定或校准周期为1年,你公司应自发证起每年提交一份有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取水计量检定或校准报告,确保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正常,并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五、取水许可有效期三年(2024年7月15日至2027年7月14日),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编号为****,经审查合格的取水事项及工作要求在《取水许可证》及其附件中载明,《取水许可证》及其附件中载明的事项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六、你公司取水应按规定填送取水报表和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七、项目取水许可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附件:取水许可证及附件
****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