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1 | 6AT-RD | 1900×800×400 | 台 | 1 |
2 | 配电箱 | 700×600×200 | 台 | 1 |
3 | AL | 600×500×200 | 台 | 1 |
4 | 监控室配电箱 | 700×600×200 | 台 | 1 |
5 | 8KVA-UPS电源屏 | 8KVA | 面 | 8 |
6 | 64KVA-UPS电源屏 | 64KVA | 面 | 1 |
7 | 100KVA-UPS电源屏 | 100KVA | 面 | 1 |
8 | 200KVA-模块化UPS电源屏 | 200KVA | 面 | 1 |
合 计 | 台 | 15 |
详见采购需求管理书中配电箱执行标准与UPS技术标准与规范。
三、技术规格:详见采购需求管理书中技术要求。
交付时间:具体以双方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交付地点:采购人和建设单位共同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1 对产品的一般要求及供应商应随产品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1.1、供应商所供产品,必须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家规范、技术和质量检测标准,技术规格应与响应文件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产品 (包括所有部件) 则应符合国家标准。无****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无政府部门规定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
1.2、供应商所供产品,应保证是全新的、原包装的、手续合法完整的正规产品;所有产品必须完全符合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其使用寿命期应符合规定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伤亡和其他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3、供应商所供产品,****制造厂商在中国市场的统一服务内容,并提供齐备的装箱单、出厂证明、检验合格证、原厂商保修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易损配件清单。
1.4、所供产品的环境温度、湿度及相关要求,必须符合采购人和建设单位指**装地点的实际要求,并必须随产品明确说明。
1.5、所供产品应具有完整的中文技术资料、中**装使用和维护手册,具备完整的使用规程。
2、包装及运输标记:
2.1、提供的所有产品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物不回收。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在产品到达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并验收合格交付采购人或建设单位之前,货物的 (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装卸过程中或因包装不当等造成的) 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2.2、供应商应承担产品送达指定交货地点的所有运输和搬运装卸责任,同时,供应商在产品运输、装卸、调试安装过程中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否则,造成的事故损失及人身伤亡事故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
2.3、凡因供应商对货物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货物装箱前保管不良,或因供应商其它原因,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供应商应承担交货不能之违约责任。
2.4、供应商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采购人及建设单位取得联系,以便采购人和建设单位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否则采购人和建设单位有权延期验收货物。
2.5、供应商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采购人和建设单位组织人员清点前未拆封。
3、交货:
3.1、交货时间:具体以双方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3.2、交货地点:采购人和建设单位共同指定地点。
3.3、本合同为“交钥匙工程”,供应商负责将产品运输到交货地点并负责卸货,其费用及在途风险由供应商承担,确保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供应商安装调试经验收合格后交付采购人和建设单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该货物通过三联合验收交付前由供应商承担。
3.4、货物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采购人和建设单位均有权要求供应商退回更换或补齐货物,供应商实际交货时间以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
3.5、供应商在交货的同时应向采购人或建设单位提交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记录、执行标准等相关单证和资料,否则,采购人和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清点货物。供应商交付货物的实际数量以采购人或建设单位指定人员签字确认的数量为准。
3.6、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该货物通过三方联合验收交付前由供应商承担,通过联合验收交付后由采购人和建设单位承担;因质量问题采购人或建设单位拒收的,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4、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4.1、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及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所投产品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提供产品,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包括零部件)是全新的、完整的、原装的正规行货,并且符合国家标准以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和原装配置,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
4.2、供应商应保证其产品经过安装后,能正常使用和保养,产品寿命期内使用良好。
4.3、本项目整体项目质保期按合同约定期限执行,主要设备按照厂家规定执行,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应对由于安装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出现上述情况,建设单位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要求的时限内,免费修理或更换且建设单位不承担其他费用。供应商在接到维修通知后未在指定时间进行维修,建设单位有权自行解决,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的费用并加收10%的劳务费,上述费用直接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4.4、质保期内,如发现供应商使用了不符合技术要求或不符合投标文件质量保证的原材料、零部件、外购件时,建设单位有权退货并向供应商索赔全额合同价款。
4.5、质保期内,供应商提供【7】*【24】小时售后服务,无论是何种原因造成产品发生故障或发生货物质量问题,供应商均应遵照“先恢复使用,后分清责任”的原则,在8小时之内响应答复,在24小时之内到达现场,在到达现场之后24小时之内解决产品故障,恢复正常使用;若由于供应商原因没有按照上述要求解决产品故障并恢复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有权自行或请第三方进行维修、更换。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的费用,建设单位并有权加收维修总费用10%的劳务费,上述费用建设单位有权直接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4.6、在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负责处理解决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并承担一切费用,所有非故意性损坏以及正常使用范围内造成的损坏均要免费维修,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但供应商也要积极帮助建设单位修理,并提供优惠价格的配件和服务。
4.7、超过质量保证期的货物,供应商提供终身维修、保养服务,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
4.8、供应商随时优惠提供备品备件,优惠提供产品更新、改造服务。
六、验收标准:1、供应商将货物运达约定的交货地点后,采购人和建设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清点,对供应商提交的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品牌、配件等依据响应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对货物外观、相关单证符合要求的,三方指定负责人在货物清单上共同签字签发验收单;此签单仅作为供应商交货的凭证,不作为供应商货物验收合格的最终依据。对不符合要求或有质量问题的货物采购人和建设单位不予签收,可立即要求退换,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和建设单位要求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 且不得拒绝和延误,否则采购人和建设单位有权拒付验收不合格货物的货款。
2、供应商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采购人和建设单位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采购人和建设单位。
3、供应商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行调试时,需负责安装调试并培训采购人和建设单位的使用操作人员,直到符合技术要求,采购人和建设单位才做最终验收。
4、若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采购人和建设单位有权拒收全部或部分货物,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和建设单位的要求收回或补齐,供应商实际交货时间以供应商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供应商仍应承担更换、修理、赔偿等责任。
5、供应商安装调试完成后采购人和建设单位对货物进行最终验收,验收时供应商必须在现场。经采购人及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备案之后,三方在验收结果报告上加盖公章确认,验收合格仅以三方盖章确认的验收结果报告为证明依据。
6、对技术复杂的货物,采购人和建设单位可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情形下,相关费用由采购人和建设单位承担,反之由供应商承担。
7、建设单位及采购人负责按响应文件要求、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和国家有关标准对所有产品进行验收,如三方对产品质量存在分歧,采购人或建设单位有权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对设备进行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七、其他要求:详见采购需求管理书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