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五好两宜”和美乡村试点试验——数商****基地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开发区**街道震泽路688号**湾 信息技术产业园1号楼410-3-10
被投诉人1:****工业信息化局
地址:**县新**江环北**侧
被投诉人2:**天启****公司
地址:**县梅山湖路**大厦11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区文汇大厦10楼1017室
当事人1:******公司
地址:****开发区**街道震泽路688号**湾 信息技术产业园1号楼410-3-10
当事人2:****工业信息化局
地址:**县新**江环北**侧
当事人3:**天启****公司
地址:**县梅山湖路**大厦11楼
当事人4:****
地址:**市**区文汇大厦10楼1017室
四、基本情况
本局于2024年9月24日收到******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工业信息化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和**天启****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组织的“**县‘五好两宜’和美乡村试点试验——数商****基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的成交结果提起投诉,认为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在响应时所提供的部分材料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属于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投诉事项1:投诉人以“未查询到****具有相关系统的软件登记证明”“网站版权与域名备****公司所有”来证明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标“★”参数要求(共4项)的评分材料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属于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事项2:投诉人通过**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查询到成交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3个证书的认证范围为“广告设计、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认为与本项目的采购****基地建设、数字化电商服务、直播运营内容范围不符,以证明成交供应商未响应采购文件要求。9月25日,调查组发送投诉书副本给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要求限期书面答复;11月1日,调查组**专家组、投诉各方当事人开展公开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审查情况如下:1.采购文件中并未要求响应供应商提供软件登记相关证明材料,也并未禁止供应商与第三方**共同搭**台来实现系统功能使用的行为,且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参数功****公司的主体认证相关信息,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开展的评审活动并无不妥。公开调查本投诉事项时,相关供应商已逐一演示了相关功能,投诉事项1事实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2. 采购文件并未以证书的认证范围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开展的评审活动并无不妥。采购需求中对该项目的主要采购内容的表述,体现了该项目需求的综合性,无法清晰界定采购标的所属具体行业是“广告设计、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还是“直播基地建设、数字化电商服务、直播运营”服务。在采购文件公示和法定质疑、投诉期内,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收到潜在供应商对“体系认证”评分内容提出的询问、质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未收到相关投诉,因此说明投诉各方当事人认可了采购文件。投诉事项2事实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该案件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已于11月5日送达给投诉各方当事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会议研究,认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责令采购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金财购〔2024〕30号)规定,依法规范组织验收,可以邀请投诉人监督验收。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