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21日 |
标 题: ****关于同意实施**市2024年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17-12地块、17-13地块、17-14地块、17-15地块)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 |
发文字号:贵政函〔2024〕320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06日 |
******局:
你局《关于实施**市2024年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17-12地块、17-13地块、17-14地块、17-15地块)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贵自然资报〔2024〕5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实施《**市2024年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17-12地块、17-13地块、17-14地块、17-15地块)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请你局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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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2024年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17-12地块、17-13地块、17-14地块、17-15地块)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2024年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17-12地块、17-13地块、17-14地块、17-15地块),位于**市**区****园区,需收****农场有限公司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21.223亩。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市2024年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桂政土批函(8)〔2024〕15号),经实地核实,按照《****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号)和《****关于印发**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的有关规定,拟订《**市2024年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17-12地块、17-13地块、17-14地块、17-15地块)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注:收回国有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参照征收相邻集体同类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注:收回国有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由有关部门另行依法处理
四、收回国有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各项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土地使用权人管理和使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土地使用权人转付给承包种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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