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微电子设计有限公司31%股权
上****公司31%股权
项目编号:****
转让底价: 678.900000万元
标的所属行业: 其他服务业
标的所在地区: **市**区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11-08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4-12-05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新****公司 | 受托机构联系人:张东岳 联系电话:021-****4365
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名称:****交易所 |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业务负责人:高文骏 联系电话:****7272-154、
转让方承诺 标的基本信息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附件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公司 | ||||
注册地(地址) | **市**区**东路666号B区907A室 | ||||
法定代表人 | 何雪琴 | ||||
企业类型 | ****公司(内资) | ||||
成立时间 | 2005-02-21 | ||||
注册资本 | 2142.890000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506J | ||||
经营范围 | 在集成电路及应用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和外围设备、通信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及其上述产品的设计和销售,为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技术创新活动提供孵化场地及全过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5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有人不放弃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交易所有限公司 | 60 | |||
2 | **** | 20 | |||
3 | ****集团有限公司 | 2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123.730000 | ||
利润总额 | -50.530000 | 净利润 | -50.530000 | ||
资产总计 | 508.950000 | 负债总计 | 42.100000 | ||
所有者权益 | 466.850000 | 审计机构 | ****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4-09-30 | 营业收入 | 89.380000 | ||
利润总额 | -94.150000 | 净利润 | -94.150000 | ||
资产总计 | 409.920000 | 负债总计 | 37.220000 | ||
所有者权益 | 372.700000 | ||||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
评估机构 | ****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委员会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0-08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上****事务所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508.950000 | - | |||
负债总计 | 42.100000 | - | |||
净资产 | 466.850000 | 2190.00000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678.900000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披露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涉及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据评估报告十一特别事项说明第(八)条记载:通过与被评估单位管理层的访谈了解到,被评估单位在未来预测期拟构建“以服务换认股权”的运营模式,并拟通过转让获取的孵企业的认股权从而获得相关收益。本次评估被评估单位管理层基于上述预测期新增的运营模式提供了盈利预测,与认股权相关的收益包含在其他综合收益的预测中。本次收益法评估参照被评估单位管理层提供的整体业务模式预测且假设被评估单位制定的经营计划等能够顺利执行。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交易所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市**区国权北路1688弄68号101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6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1%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交易条件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交纳保证金计人民币200万****交易所****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 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则采用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最终的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其余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交易所****银行账户。****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且收到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接受本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0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一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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