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847 公示时间:2024年11月7日 |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执法机构名称 | 处罚决**期 |
1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78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13年至今,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双江自治县**乡布京村勐傣组国有勐峨林区“别安洞”(小地名)的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玉米。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 | 2024/11/5 |
2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79号 | 田**毁坏林木、林地案 | 田** | 于1991年8月至今,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双江自治县**乡布京村勐傣组国有勐峨林区“别安洞”(小地名)的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玉米。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 | 2024/11/5 |
3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80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13年8月至今,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双江自治县**乡布京村勐傣组国有勐峨林区“别安洞”(小地名)的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玉米。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 | 2024/11/5 |
4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81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24年5月至今,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双江自治县**乡布京村勐傣组国有勐峨林区“别安洞”(小地名)的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辣椒。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 | 2024/11/5 |
5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82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1996年9月至今,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双江自治县**乡布京村勐傣组国有勐峨林区“别安洞”(小地名)的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玉米。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 | 2024/11/5 |
6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83号 | 魏**毁坏林木、林地案 | 魏** | 于2014年5月至今,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双江自治县**乡布京村勐傣组国有勐峨林区“别安洞”(小地名)的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玉米。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 | 2024/11/5 |
7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84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21年9月至今,擅自在双江自治县勐勐镇帮迈村板桥组“八科地”(小地名)集体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烤烟至今。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 | 2024/11/5 |
8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85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22年2月份,擅自在双江自治县勐勐镇帮迈村板桥组“八科地”(小地名)集体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烤烟和玉米至今。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 | 2024/11/5 |
9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86号 | 宋**毁坏林木、林地案 | 宋** | 于2021年9月份,擅自在双江自治县勐勐镇帮迈村板桥组“八科地”(小地名)集体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烤烟、玉米至今。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 | 2024/11/5 |
10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87号 | 何**毁坏林木、林地案 | 何** | 于2013年开始至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双江自治县勐勐镇帮迈村板桥组“八科地”(小地名)集体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烤烟。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 | 2024/11/5 |
11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88号 | 罗**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案 | 罗** | 于2023年9月29日,未经批准擅自到双江自治县勐勐镇大丙山的山上,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到集市出售。 | 《中华人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 2024/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