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公司
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歌韵路17****中心A座十三层1312、1321号
法定代表人:喻立恒
委托代理人:封天翔 电话:155****6627
贵公司关于2024年学校信息化运维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投标结果质疑函,我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收悉。****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不符合正常市场价格,投入的人员可能无法按项目需求执行或可能影响项目质量和后期维护。 事实依据:1、中标单位的投票报价为901500元,为项目最低报价,与本项目的次低报价****000元价格相差较大。2、****财政厅文件桂财建(2023)102号文件通知中,硬件运维预算支出标准的计算方式,运维人员费用按8.39万元/人年至12.59万元/人年之间控制,若存在7x24小时值守、重大节假日额外值班等服务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可根据岗位工作量及工作难度适当提高运维人员费用。3、****统计局发布的2023年****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表公布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3410元,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为901500元,按项目要求的驻场19人计算,扣去相应税款后年平均工资仅为44761.67元,远低于该行业的平均工资,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平均月工资约为3730元,除****公司运营成本的情况下人均到手约为2350元,结合项且采购文件要求的驻场人员经验及资质证书要求,此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委员会评审,中标****集团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文件中已提供其成本分析报告;因此,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
根据《政府釆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特此复函。
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市民族大道93号**大厦A栋20楼
联系人:方莹、吕梓榕、彭冬梅、肖禾、崔婧
联系电话:0771-****950
日期: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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