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那坡公路平南至武宣段一标段水稳站和存梁场临时用地复垦义务的催告书
****公路**至**段一标段水稳站和存梁场临时用地复垦义务的催告书
浔自然资催告字〔2024〕12号
2024-11-06 15:20
****集团有限公司****至**高速公路 NO.1 项目经理部:
经《****关于**-**公路**至**段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浔自然资函〔2021〕318号)同意,你经理部使用的位于**市**镇新生村、金田镇新旺村,面积共6.2813公顷的临时用地,其使用期限已于2023年10月22日到期。但直至2024年8月上旬,你经理部尚未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就此,我局向你经理部发出《****关于督促**-**公路**至**段一标段水稳站和存梁场临时用地到期复垦的通知》(2024年8月7日),督促你经理部“马上开展该临时用地复垦工作,切实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并在2024年8月31日前向我局书面报告开工情况,在2024年10月22日前无条件自行拆除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清理废弃物,恢复土地原貌,完成全部土地复垦工作且向我局提交验收申请”。然而截止2024年11月上旬,你经理部仍未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现我局对你经理部进行以下催告:
一、再次责令你经理部立即改正,在本催告书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公路**至**段项目临时用地的复垦工作。
二、逾期未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的,视为你经理部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届时我局将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你经理部进行立案查处,并代为组织实施复垦,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你经理部承担。
你经理部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向我局(地址:**市**镇杏花街16号)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提出陈述和申辩,请你经理部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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