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平南至武宣高速公路№1施工配套设施临时用地复垦义务的催告书
****至**高速公路№1施工配套设施临时用地复垦义务的催告书
浔自然资催告字〔2024〕13号
2024-11-06 15:25
****集团有限公司****至**高速公路 NO.1 项目经理部:
经《****关于**-**公路**至**段项目1标段临时用地的批复》(浔自然资函〔2021〕310号)同意,你经理部使用的位于**市**镇长江村、三布村和金田镇新旺村,面积共8.0160公顷的临时用地,其使用期限已于2023年12月24日到期。但直至2024年8月上旬,你经理部尚未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就此,我局向你经理部发出《****关于督促****至**高速公路№1施工配套设施临时用地到期复垦的通知》(2024年8月7日),督促你经理部“马上开展该临时用地复垦工作,切实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并在2024年8月31日前向我局书面报告开工情况,在2024年12月24日前无条件自行拆除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清理废弃物,恢复土地原貌,完成全部土地复垦工作且向我局提交验收申请”。然而截止2024年11月上旬,你经理部仍未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现我局对你经理部进行以下催告:
一、再次责令你经理部立即改正,在本催告书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公路**至**段项目1标段临时用地的复垦工作。
二、逾期未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的,视为你经理部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届时我局将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你经理部进行立案查处,并代为组织实施复垦,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你经理部承担。
你经理部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向我局(地址:**市**镇杏花街16号)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提出陈述和申辩,请你经理部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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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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