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公司
住所地址:江****经济开发区医科园医科大道1189号4号楼621室
****公司****医院护理设备及空气消毒机设备一批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项目名称:****医院护理设备及空气消毒机设备一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存在问题:当事人于2024年9月13日参加了******公司****医院护理设备及空气消毒机设备一批(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委员会评定和采购人确认为成交供应商,******公司于2024年9月14日发布了成交结果公示,当事人于2024年9月14****公司递交了《放弃函》,主动放弃中标资格。
上述问题: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放弃成交资格并拒签采购合同,属于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并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采购活动的成交结果无效。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1****政府采购活动。
3、处以采购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零贰佰玖拾贰元整(¥:10292.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户名:****
账号:193****99968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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