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征字〔2024〕9号
**区槐**石桥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策规定,现就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准情况
****政府于2024年10月12日下发《关于**区槐**石桥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4〕1304号),批准该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用途
本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拟用于**区槐**石桥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土地规划用途为公路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面积和范围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涉及****社区、万店社区、龙头湾村、石桥村、九里岗村、小河沟村、泉水寺村、槐东村,批准征地总面积53.0251公顷,其中农用地50.3643公顷(含耕地32.3586公顷),建设用地1.9462公顷,未利用地0.7146公顷。
四、土地征收具体工作安排
(一)征地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依法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约定的时间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确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将责令交出土地。拒不执行的,****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认为本土地征收决定(鄂政土批〔2024〕1304号)侵犯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社区、万店社区、龙头湾村、石桥村、九里岗村、小河沟村、泉水寺村、槐东村,并****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n/)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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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