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明月郡住宅小区一期)
索 引 号 | **** | 文号 | 连自然资〔2024〕605号 |
发布机构 | **** | 生成日期 | 2024-10-10 |
标题 | 公示(明月郡住宅小区一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市****公司在官头镇粗芦岛大道北侧建设的明月郡住宅小区(一期)项目,现已竣工,现建设单位向我局申报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因景观优化需要,总平面进行局部调整: 1 、东侧的非机动车位调整到西侧。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六条、五十三条规定,现将该项目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在公示期限内,利害关系人若有意见,可来电或来信向我局反映(联系电话: ****0556 ) 。附件:调整前后总平面图 **** 2024年10月10日 。 |
公示(明月郡住宅小区一期)
发布时间:2024-10-10 16:43
**市****公司在官头镇粗芦岛大道北侧建设的明月郡住宅小区(一期)项目,现已竣工,现建设单位向我局申报规划条件核实。
建设单位因景观优化需要,总平面进行局部调整:1、东侧的非机动车位调整到西侧;2、东北侧部分绿化调整到东侧。以上调整后各项技术指标不变。现建设单位申请对该项目按现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六条、五十三条规定,现将该项目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政府公示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至10月17日。
在公示期限内,利害关系人若有意见,可来电或来信向我局反映(联系电话:****0556)。利害关系人如要求听证,应在公示期限内书面向我局提出申请(联系电话:****0556)。****办公地点:**县**镇凤园路32号,邮编:350500。
附注:1.附图仅为示意图,以最后审批为准。
2.书面反馈意见(申请)发表时间或邮戳日不应超过公示期的最后一天 24:00,逾期视为无意见(申请)。
3.书面意见(申请)应注明真实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附件:调整前后总平面图
****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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