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黄县臻浩新材料净味装修地面塑料保护膜生产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1026MACTJJ9U3Q | 建设单位法人:李前针 |
李前针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江****工业园区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县臻浩新材料净味装修地面塑料保护膜生产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9-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园区 |
经度:116.287344 纬度: 27.666173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3-14 |
宜环督字〔2024〕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026MACTJJ9U3Q001W |
2024-07-2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6000 |
83 | 运营单位名称:**** |
****1026MACTJJ9U3Q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1026MACTJJ9U3Q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102MA37P4EA7Q | 竣工时间:2024-08-01 |
2024-08-02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8-03 |
2024-09-3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1-01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0930PpJqG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7000t/a地面塑料保护膜,年产2500t/a塑料编织袋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7000t/a地面塑料保护膜 |
一期验收,不涉及年产2500t/a塑料编织袋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项目主要以PP塑料粒子、PE 塑料粒子、塑料编织袋、钙粉、单甘脂、丁烷、水性油墨、热熔胶为原辅材料,经混料、拉丝、冷却、编织、印刷、分切、打包等工序生产塑料编织袋;经混料、发泡挤出、冷却、复合、印刷、复卷分切、打包等工序生产地面塑料保护膜。最终形成年产7000吨地面塑料保护膜、2500吨塑料编织袋(其中1000吨外售,1500 吨用于地面塑料保护膜复合工序)的生产规模。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主要以PE 塑料粒子、塑料编织袋、钙粉、单甘脂、丁烷、水性油墨、热熔胶为原辅材料,经混料、发泡挤出、冷却、复合、印刷、复卷分切、打包等工序生产地面塑料保护膜。最终形成年产7000吨地面塑料保护膜. |
一期验收,不涉及塑料编织袋工艺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混料、拉丝、发泡挤出、复合、印刷、分切、破碎、造粒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VOCs、臭气浓度和氨等。应根据废气污染物的类别和性质,采取成熟可靠的工艺处理,确保各类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产生的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塑料制品业》(DB36/1101.4-2019)中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满足《挥 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标准要求;氨、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冷却废水、喷淋废水和生活污水。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成熟可靠的废水处理工艺。冷却水经循环水池冷却后循环使用,定期排放;喷淋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定期排放;冷却水、喷淋废水经处理后与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的生****工业园****处理厂接管标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处理厂深度处理,尾水达标后排入**河。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噪声主要为挤出机、搅拌机、拉丝机、圆织机、破碎机、造粒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合理布置生产设备、选购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强化管理,安装消声和减振设施,安装隔声门窗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应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应定期交由有相应危废利用或处置资质的单位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危险废物转移应办理相关环保手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妥善处置或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造和管理。 | 实际建设情况: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混料、发泡挤出、复合、印刷、分切、破碎、造粒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VOCs、臭气浓度和氨等。应根据废气污染物的类别和性质,采取成熟可靠的工艺处理,确保各类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产生的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塑料制品业》(DB36/1101.4-2019)中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满足《挥 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标准要求;氨、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冷却废水、喷淋废水和生活污水。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成熟可靠的废水处理工艺。冷却水经循环水池冷却后循环使用,定期排放;喷淋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定期排放;冷却水、喷淋废水经处理后与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的生****工业园****处理厂接管标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处理厂深度处理,尾水达标后排入**河。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噪声主要为挤出机、搅拌机、拉丝机、圆织机、破碎机、造粒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合理布置生产设备、选购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强化管理,安装消声和减振设施,安装隔声门窗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应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应定期交由有相应危废利用或处置资质的单位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危险废物转移应办理相关环保手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妥善处置或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造和管理。 |
一期验收,不涉及拉丝废气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1838.1 | 0 | 0 | 0 | 1838.1 | 1838.1 | |
0 | 0.479 | 0 | 0 | 0 | 0.479 | 0.479 | |
0 | 0.0288 | 0 | 0 | 0 | 0.029 | 0.029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3336 | 0 | 0 | 0 | 0.334 | 0.334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喷淋塔设备底部沉淀 | ****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通过污水****工业园****处理厂深度处理,待达《****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河,属间接排放。 | 喷淋塔设备底部沉淀 | 由监测结果可知,废水排放口中pH最大排放浓度为6.9(无量纲)、化学需氧量最大排放浓度为292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最大排放浓度为115mg/L、氨氮最大排放浓度为17.0mg/L、悬浮物最大排放浓度为90mg/L,最大排放浓****处理厂:pH(无量纲)6~9、化学需氧量5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300mg/L、氨氮50mg/L、悬浮物400mg/L的接管标准要求。 | |
2 | 循环冷却池 | ****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通过污水****工业园****处理厂深度处理,待达《****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河,属间接排放。 | 循环冷却池 | 由监测结果可知,废水排放口中pH最大排放浓度为6.9(无量纲)、化学需氧量最大排放浓度为292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最大排放浓度为115mg/L、氨氮最大排放浓度为17.0mg/L、悬浮物最大排放浓度为90mg/L,最大排放浓****处理厂:pH(无量纲)6~9、化学需氧量5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300mg/L、氨氮50mg/L、悬浮物400mg/L的接管标准要求。 | |
3 | 隔油池+化粪池 | ****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通过污水****工业园****处理厂深度处理,待达《****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河,属间接排放。 | 隔油池+化粪池 | 由监测结果可知,废水排放口中pH最大排放浓度为6.9(无量纲)、化学需氧量最大排放浓度为292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最大排放浓度为115mg/L、氨氮最大排放浓度为17.0mg/L、悬浮物最大排放浓度为90mg/L,最大排放浓****处理厂:pH(无量纲)6~9、化学需氧量5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300mg/L、氨氮50mg/L、悬浮物400mg/L的接管标准要求。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集气罩+静电除油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DA001)处理 | 项目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相关浓度限值;有机废气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塑料制品业》(DB36/1101.4-2019)、《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取严执行;氨、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改扩建项目”二级排放标准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相关标准。具体标准值详见下表。 | 集气罩+静电除油装置+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DA001)处理 |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6.1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30mg/m3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6.87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塑料制品业》(DB36/1101.4-2019)中20mg/m3浓度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1.7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塑料制品业》(DB36/1101.4-2019)中40mg/m3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最大量为630,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2000的要求。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 | 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 | 通过监测,本项目厂界昼间噪声≤65dB(A);夜间噪声≤55dB(A)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应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应定期交由有相应危废利用或处置资质的单位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危险废物转移应办理相关环保手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妥善处置或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造和管理。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应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应定期交由有相应危废利用或处置资质的单位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危险废物转移应办理相关环保手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妥善处置或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造和管理。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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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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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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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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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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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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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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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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