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塔勒德镇木斯村25亩耕地-水浇地公开竞价
土地区域: | **** |
面积: | 25亩(责任田0亩,机动地25亩) |
流转年限: | 1年 |
土地类型: | 农业用地-耕地-水浇地 |
平价水: | - |
底价: | 500元/亩/年 |
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土地设施保护押金: | 0万元 |
灌溉方式: | 河灌 |
井数量: | 0个 |
详细地址: | |
报名截止日期: | 2024-11-12 |
报名保证金: | 3万元 |
联系人: | 布尔来克 |
联系电话: | 152****4935 |
交易方式: | |
竞价时间: | 2024-11-12 16:11 |
竞价地点: | 塔勒德镇木斯村 |
其它说明: | 备注说明:一、土地发包注意事项1.承包人(单位)种植期间,必须遵守国家耕地保护、农业种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改变现有耕地使用性质及用途。2.土地发包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种植季,如种植特色农作物或有相关政策等特殊情况,在与乡村两级协商同意后可根据特色种植产业需求**发包时限。按要求统一线上签署自治区下发的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公章。3.为保护土地**合理利用及科学种植,所发包的土地仅限于种植农作物,在国家法律法规**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4.承包人(单位)所种植的秸秆归承包人(单位)所有,种植期间所使用的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地膜等,由承包人(单位)自行回收处理,不得随意丢弃,禁止焚烧秸秆。5.保险费、经营性费用均由承包人(单位)自行承担。6.土地承包期间遇建设民生类项目,如渠道建设、砂石路建设、土地平整等,承包人(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支持项目实施,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施工。7.承包人(单位)自负种植风险,如遇自然灾害由承包户自行承担。8.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9.种植期间,承包人(单位)有保护古墓、农田道路、水渠等的义务,如发生破坏损毁现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10.农业种植期间的灌溉用水产生的费用由成交方承担。11.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发布的各类农村产权必须权属清晰,无争议12.竞价服务费见交易承诺书,由成交人支付13.竞拍成功后请在10日以内缴纳土地承包费,如未按时****村委会支付总价20%的违约金,且村委会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二、竞价须知1、凡有能力承包经营该项目、愿意遵守规定、自愿参与公开交易并能够自觉遵守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报名。2、报名时报名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报名需提前缴纳项目交易保证金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保证金缴纳后方可参与竞价;缴纳保证金时请备注:XXX(姓名)保证金,竞价结束后除成交人,其余参加本次竞价的人员,保证金将在十个工作日之内退回原打款账户。缴纳保证金账户:伊犁州****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账号:955********00710759行号:102****02213开户行名称:****银行****公司****路支行4、在签订承租合同前一次性支付本次竞价服务费。5、报名时间:2024年11月6日—2024年11月12日6、报名地点:团结村7、****中心联系人:布尔来克 152****49358、交易时间:2024年11月12日下午16时30分;提前半小时进场9、交易地点:塔勒德镇木斯村会议室三、竞拍注意事项1、参与人数少于2人时,不能进行公开交易。委托方代表未达到应到场人数的半数以上、监督方代表未到场,均不进行公开交易。2、参与人须按规定携带保证金交款凭证、本人身份证,如本人无法到场,须携带委托证明按时到场参加,否则视为自动放弃。3、参与人在公开交易现场认真听取告知事项后,在开始竞价前可自行选择参与或退出交易。4、公开交易结束后,在竞价中无违规行为,未成交的,十个工作日内保证金退回原汇款账户;注:在竞价中有违规行为的,将被扣罚保证金,并取消资格。四、竞价规则1、本次发包项目为电子竞争性报价,为初始标底价+递增价为起报价,实行多次加价竞标,(即:以标底价为基础,竞价须在标底价的基础上增加价);第二轮以后的竞价按前一轮最高报价为新的标底价,在新标底价基础上进行加价报价竞标。2、经过竞价,选择最高报价人确定为成交人,并当场签发成交通知书。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九条: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发布的各类农村产权权属清晰,面积准确,无争议。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发布的各类农村产权权属清晰,面积准确,无争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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