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车联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72辆小型轿车
****72辆小型轿车
交易项目编号:****
● 挂牌披露基本信息
****72辆小型轿车 | 项目编号:**** | |
标的编号: | ||
**** | 转让方类别:法人 | |
****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交通运输工具 | |
批准单位名称: | ||
272.43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10 | 挂牌日期:2024-11-7 |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是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市 |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7:00点前提出受让申请并将人民币5万元保证金汇入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期满,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标的资产具体情况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资产评估报告》中资产名称、规格型号等相关参数仅作参考,转让方不保证该标的相关文本描述的资产与现场实物完全一致。 3.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车辆是否涉及转出/转籍限制等)后决定是否受让。车辆过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完全了解本次交易及过户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在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否则视为违约。 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汽车销售合同》,自《汽车销售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银行账户,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其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返还。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署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纳全部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5.车辆过户前产生的交通违章由转让方在过户前负责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罚款、滞纳金、处理扣分等);除此之外,车辆过户涉及的其它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运输、购买保险(若涉及)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6、本次转让车辆由转让方指定地点与受让方进行资产交割。交割时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20个自然日内完成,超过20个自然日以后,受让方未完成资产交割,产生的停车费用、保管费用及其他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负责,与之相关的资产安全管理责任转让方不再负责,由受让方负责。 7.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8.本项目受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1%交纳交易服务费。 | ||
https://otc.****.com/dzsw/detail/383889.html | ||
****交易所交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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