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意向投资方应充分了解增资企业情况,在增资公告截止日17:30前向**联交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并将其拟认购新增注册资本数对应认购金额(即拟认购新增注册资本数量×1.68元/一元注册资本)的5%保证金汇入**联交所指定账户,且通过E交易网(www.****.com)进行网上报名,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联交所指定账户为: 账户名称:**** 开 户 行:**银行**亭支行 账 号:8112 0309 0000 16567 公告期满,如征集到符合本公告要求的意向投资方,则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意向投资方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竞投文件》,****小组按《择优方案》确定最终投资方和最终认购价格(最终认购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68元/一元注册资本)。意向投资方成为最终投资方,则交易服务费在保证金中扣除,余款在最终投资方将全部增资价款一次性汇入普照材料指定账户后原途径无息退还;未成为最终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 2、意向投资方须在被确定为投资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普照材料签订《增资协议》。 3、本次增资投资方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投资方须在签订《增资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增资价款一次性汇入增资方指定账户。 4、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本次增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止,普照材料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增资后的全体股东按比例享有或承担。 5、本项目信息发布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增资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提出书面意向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在**联交所备查资料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意向****公司的现状及交易安排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增资企业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并由该意向投资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交易所仅就增资企业委托发布的《增资信息公告》进行披露,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