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年产4000吨氯化氢甲醇溶液、6000吨氯化氢乙醇溶液、1600吨氯化氢异丁醇溶液项目;
建设地点:****园区;
建设单位:****;
环评编制单位:****研究院股份公司;
项目概况:根据项目环评结论,在企业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不突破控制总量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在拟建地址建设可行。本项****工园区(**),利用现有项目氯化工段尾气制备氯化氢醇溶液。项目拟建一座厂房(车间一),并于车间一内布设4000吨/年33%氯化氢甲醇溶液、6000吨/年37%氯化氢乙醇溶液及1600吨/年30%氯化氢异丁醇溶液生产线;**甲类罐区,配备3个55立方米的原料储罐,分别贮存甲醇、乙醇、异丁醇原料;**2座120立方米事故应急池。项目总投资10015.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2万元;不新增劳动定员;年工作日300天,每天24小时生产。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不断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强化各装置节能降碳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初期雨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调节池均质均量后接****处理厂。废水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TDS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939-2020)表1标准限值。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治理措施。项目产生的有组织废气主要包括原料罐区废气、未被吸收利用的废气、灌装废气、取样化验废气。项目拟采取以下废气污染治理措施:(1)原料罐区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灌装废气采用半密闭罩进行收集,未被“二级碱吸收”装置利用的废气采用负压收集,以上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一根2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2)取样化验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后经15米高的DA003排气筒排放。本次新增2个排气筒(DA002、DA003)。项目运营期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生产工序、贮存工序等未被捕集废气以及包装过程中散逸的废气等,拟通过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采用密闭化设备、加强泄漏检测与修复等措施降低无组织废气影响。废气非甲烷总烃、甲醇、异丁醇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1标准,氯气、氯化氢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中表1标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严格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11号)《生态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HJ 1111-2020)等文件要求编制盐酸、次氯酸钠溶液副产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对副产物的危害性、暴露情况及环境风险评价等级及评价类型等内容进行评价。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设计要求。根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制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对**项目重点区域设置监测点位,严格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严格执行“三落实三必须”“一图两单两卡”制度,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制度和隐患清单,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事故污染物收集设施和系统,确保极端情况下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九)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废水自动监测依托现有安装的COD、流量等(包括废水排口COD等,雨水排口COD、pH等)在线监测仪;废气“二级活性炭”装置进口、DA002排口安装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进行了信息公开。项目环评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公示时间:2024年11月8日—2024年11月14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0513-****1009,传真:0513-****1085,电子邮箱:****@163.com,通讯地址:**市**区**南路150****服务大厅二楼C163窗口,邮编:2260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申请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