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563XJ)关于《省道312沿黄线(原省道314)偃孟界至国道208(原国道207)段改建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区会盟镇,****花园村,终点位于国道G208(原国道G207),一期工程建设里程为12.463km,采用双向两车道二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 60km/h。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五、项目运行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生态。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主线剥离表土堆存场所设置临时截排水沟,采取临时覆盖措施;施工结束设置路基排水工程,及时进行路侧绿化、边坡防护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时做好场地生态恢复。
2、废气。严格落实《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市2023年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洛环委办[2023]24号)文件要求,施工工地必须落实“七个百分之百”,采取定期对施工区裸露地面洒水降尘、物料堆放覆盖、设置围挡等措施,减轻对周边大气环境的影响;严禁施工现场设置灰土、混凝土和沥青拌和站。
3、废水。施工期,项目钻孔泥浆经泥浆沉淀池处理后上清液循环利用;施工车辆清洗废水沉淀后用于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
4、噪声。严格控制施工时间,禁止夜间使用高噪音设备,在施工场地设置隔声围挡等,施工场地噪声排放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GB12523-2011)标准要求。
营运期各敏感点采取隔声窗等措施,确保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5-2008)相应标准要求;
5、固废。施工期产生的渣土等建筑垃圾,禁止随意丢弃,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生活垃圾收集后及时清运。
六、该项目若涉及规划、土地、文物、湿地、林业等事宜,以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七、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24年10月11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